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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厅 省医保局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第三批)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
2023年01月31日
信息来源: 社会保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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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财社〔2022〕180号

 

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医保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医保局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预算(第三批)的通知》(财社〔2022〕104号),经报省政府同意,现拨付你地2022年度第三批城乡居民医保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如数(具体情况详见附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市(州)、扩权县要按照《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央和省级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20〕65号)精神,做好补助资金的分配拨付工作。我省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已全部实行统收统支市(州)级统筹管理,省对所有扩权县的补助资金预算全部下达到所属市,市级不再将补助资金预算下达县(市、区)。市(州)级财政收到上级补助资金后,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将资金拨入社会保障基金市(州)统筹财政专户,确保参保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及时兑现。

二、本次下达的资金为结算2021年、预拨2022年中央补助资金。按照财政部审核确认的2021年6月底参保人数、2021年中央补助政策,对2021年预拨的中央补助资金进行结算。按照各地上报的2022年6月参保人数、2022年省级补助标准,对前期已预拨的中央补助资金进行调整。同时,由于乐山市、达州市、巴中市2021年部分财政补助资金未及时足额拨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国家对上述三地补助资金进行了扣减,扣减资金由地方财政补齐。请各地高度重视,务必确保年底前将各级财政补助资金足额拨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

三、该项资金为直达资金,资金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收到本通知后,各地财政部门要会同医保部门及时研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在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应单独下达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直达资金标识不变。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请及时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

四、各级财政、医保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强化资金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五、上述资金,请按照《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将收入列入“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入“2101202—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科目。

六、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按照《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9〕8号)要求,请各地继续按照年初确定的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附件:四川省2022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第三批)分配表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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