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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泸定地震省级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
2023年04月25日
信息来源: 经济建设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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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财建〔2023〕67号

有关市(州)、扩权县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泸定地震省级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泸定地震省级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2023年4月14日

泸定地震省级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泸定地震省级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泸定地震省级灾后恢复重建资金(以下简称“重建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安排用于泸定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资金,包括财政资金(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综合补助资金)和捐赠资金。

    第三条 财政资金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由财政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管理;省级捐赠资金由接收单位按照捐赠资金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二章  范围对象

    第四条 使用范围。重建资金使用范围明确为泸定地震烈度7度及以上区域(城乡住房维修加固和恢复重建覆盖到地震烈度6度区),包括甘孜州泸定县、康定市、九龙县和雅安市石棉县、汉源县、荥经县、天全县27个乡镇(街道)。

    第五条 使用对象。重建资金专项用于住房重建和城乡建设、景区恢复和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地质灾害防治和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等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项目。

第三章  分配调整

    第六条 重建资金按照“规划约束、总额包干、分类控制”的原则进行分配。

规划约束。重建资金分配以规划项目为依据,原则上只能用于纳入规划的重建项目。

总额包干。省级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对市(州)实行补助总额包干。

分类控制。在总额包干基础上,按照项目权属明确市(州)分类补助额度。

    第七条 多渠道筹集重建资金,为恢复重建提供资金保障。

    (一)中央和省级财政相关专项资金;

    (二)中央和省级财政灾后重建综合补助资金;

    (三)省级接收的非定向捐赠资金和定向用于灾后恢复重建捐赠资金;

    (四)其他资金。

    第八条 市(州)应创新财政资金配置方式,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参与,为恢复重建提供资金保障。

    第九条 市(州)应根据项目资金平衡方案,按照所属县总体补助比例大体一致的原则,将重建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并报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备案。重建资金来源发生变化应及时调整,确保项目资金动态平衡。

    第十条 市(州)可在分类控制额度内优化调整类下项目补助额度,专项资金只能在同一使用方向项目之间调整;市(州)调整分类控制数或调整重建资金用于未纳入省政府批准的灾后重建规划项目,需报财政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根据省政府批准的重建规划项目资金中期调整方案,省级财政对市(州)包干控制数和分类控制数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二条 重建资金根据项目属性,对政府投资项目以直接补助为主;对社会投资项目通过贷款贴息方式予以支持。

第四章  下达拨付

    第十三条 重建资金实行一次核定、分年下达。省级财政按照省政府确定的包干总额,一次性下达市(州)包干控制数和分类控制数。

    第十四条 省级有关部门和市(州)财政部门根据重建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合理测算年度资金需求,于11月底前向财政厅报送次年资金需求申请。财政厅根据重建资金到位情况和申请金额分年下达财政资金预算指标。若年度重建资金与项目进度需求存在差额,财政厅可通过预调以后年度资金予以保障。

    第十五条 财政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捐赠资金拨付按照捐赠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招投标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分配、足额拨付重建资金,会同主管部门建立重建项目资金监管机制,对资金使用情况严格实施财会监督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各级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强化重建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第十八条 市(州)财政和主管部门应配备专人管理重建资金,实行专账核算。

    第十九条 重建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监督。对侵占、截留、挪用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由有关单位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省级相关部门和市(州)应按时向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报送重建资金预算执行和项目进度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市(州)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建期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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