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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财税〔2023〕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有关要求,现将2023年度-2025年度第一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公告如下(按拼音字母排序):
丹棱县红十字会机关
青神县红十字会机关
资阳市红十字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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