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和省级财政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的通知
川财社〔2023〕62号
各市(州)财政局、医疗保障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医保局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部分)预算的通知》(财社〔2023〕31号)和《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修订<四川省中央和省级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22〕26号)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下达2023年中央和省级财政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如数(详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该项资金包含一般补助部分和资助参保部分。其中:一般补助部分主要用于门诊救助、住院救助,可在资助参保部分不足时调剂用于资助困难群众参保;资助参保部分主要用于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请按照《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将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收入列入“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入“2101301—城乡医疗救助”科目;将彩票公益金支出列入“2296013—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彩票公益金支出”科目。
三、该项资金中一般公共预算资金为直达资金,在一体化系统中单独标识。相关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请及时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在预算指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中要按来源分别列示中央和省级资金,在指标系统中分别登录。
四、从2023年起,我省城乡医疗救助实行统收统支市(州)级统筹管理,省对所有扩权县的补助资金预算全部下达所属市,市级不再将补助资金预算下达县(市、区)。市县财政、医疗保障部门要科学测算城乡医疗救助资金需求,结合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安排情况,合理安排本级财政补助资金,保障医疗救助工作顺利实施。要切实加强补助资金和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积极盘活存量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按照《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9〕8号)要求,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省级下达的区域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1.2023年中央和省级财政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表
2.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市(州)区域绩效目标表(分地区下达)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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