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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下达2023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部分)预算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
2023年07月03日
信息来源: 社会保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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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财社〔2023〕61号 


各市(州)财政局、医疗保障局,省医疗保障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医保局关于下达2023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部分)预算的通知》(财社〔2023〕30号)和《财政厅 省卫生健康委 省医疗保障局 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22〕112号)中《四川省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下达2023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部分)如数(详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该项资金重点用于各地医保信息化标准化、基金监管、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建设、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医保目录实施监管、人才队伍建设、医保政策宣传等方面工作。

二、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督查室关于开展2022年度四川省人民政府督查激励的通知》(川府督查〔2023〕26号)和相关规定,单列部分资金对优化医保领域便民服务、推进医保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医保规范化管理水平等方面成效明显的绵阳市、遂宁市、乐山市、广安市、凉山州给予奖励性补助(详见附件1)。

三、请按照《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将收入列入“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入“21015-医疗保障管理事务”,并按支出用途分别列入相关项级科目。

四、该项资金为直达资金,在一体化系统中单独标识。相关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请及时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

五、各地财政部门要会同医疗保障部门切实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安排使用资金,提升医疗保障经办和服务能力。

六、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按照《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9〕8号)要求,请根据省级下达的绩效目标表组织实施,并在预算执行中对照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请在收到文件30日内将你地经财政部门审核确定的区域绩效目标报省医保局、财政厅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四川监管局。省医保局将对各地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下年度资金安排挂钩。

 

附件:1.2023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医疗保障服务能              力建设部分)分配表

      2.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部分)区              域绩效目标表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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