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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西都市报:新型显示器件企业进口物资免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2012年06月29日
信息来源: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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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西都市报》2012年5月18日第29版
(财税法规制度处)


 新型显示器件企业进口物资免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近日,财政部等三部门公布了《关于进一步扶持新型显示器件产业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新型显示器件(包括薄膜晶体管液晶TFT-LCD、等离子PDP、有机发光二极管OLED)面板生产企业进口物资免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并首次针对新型显示器件产业上游关键原材料、零部件的生产企业出台了进口物资免税优惠政策。
  据了解,2011年12月31日前,我省已有五家新型显示器件面板生产企业享受进口物资免税优惠政策。按照相关规定,已取得新型显示器件生产企业进口物资免税资格的企业,可继续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尚未取得免税资格的新型显示器件面板生产企业,可通过省级人民政府或同级财政部门,向财政部提出免税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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