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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实施办法》的解读

四川省财政厅
2019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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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省政府同意,财政厅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出台《四川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具体为:

    一、关于参与省级国库现金管理的商业银行范围

    为有利于加强监管,借鉴各省(市)的做法,参与省级国库现金管理的商业银行范围明确为: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在成都市五城区及高新区的法人银行或四川省(成都)分行。省级国库现金管理承办机构是指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参与银行指定的具体承办国库现金管理资金存放业务的分支机构。

    二、关于确定存款银行和存款金额的方式及流程

    省级国库现金管理采取公开招标方式,按评标办法择优确定存储国库现金的商业银行,计算确定存款金额。公开招标由工作小组组织实施。每期操作前,财政厅、人行成都分行共同制定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标文件,明确操作规模、操作工具、评标办法等内容。每期公开招标日前3个工作日,财政厅、人行成都分行分别通过官方网站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明确招标内容、招标条件以及招标文件领取等事项。商业银行按照招标公告以及招标文件有关规定本着自愿的原则进行投标。

    三、关于参与省级国库现金管理的商业银行须同时符合的条件

    商业银行参与省级国库现金管理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财务稳健,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流动性覆盖率、流动性比例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

    (三)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上述条件依据人行成都分行及分行营业管理部、四川银保监局按相关规定提供的情况认定确认。

    四、关于办理质押和资金划拨

    存款银行应于收到中标通知书当日,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质押券管理服务系统完成国债或地方政府债券足额质押手续。质押品为可流通国债或地方政府债券,质押的国债或地方政府债券面值数额分别为存款金额的105%、115%。财政厅根据中标结果和足额质押信息,开具《预算拨款凭证(支款凭证)》送达人行成都分行,人行成都分行对拨款凭证审核无误后,及时将资金分别划拨至各存款银行“四川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账户。

    五、关于管理监督和法律责任的划分

    《实施办法》中,界定划分财政厅在省级国库现金管理中十项主要职责、人行成都分行在省级国库现金管理中八项主要职责、存款银行在省级国库现金管理中七项主要职责。明确了国库定期存款属于政府的财政库款,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扣划、冻结财政厅在存款银行的国库定期存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开展国库现金管理业务干预金融机构正常经营,不得将国库现金管理与银行贷款挂钩。

    六、其他

    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应严格控制单一存款银行存款比例,当期中标的存款银行不少于5家,单家存款银行当期存款金额不得超过当期操作规模的25%。单一存款银行存放的国库定期存款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一般性存款余额的10%,不得超过省级国库现金管理总存款余额的20%。存款银行国库定期存款金额超出以上控制比例的,超出部分按存款金额的分配方式再次分配至其他存款银行。存款银行当期存款金额超过申报金额,其超过部分按存款金额的分配方式再次分配至其他存款银行。

    该项政策的实施,将进一步规范省级国库现金管理行为,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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