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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易地扶贫搬迁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四川省财政厅
2019年09月25日
信息来源: 税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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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易地扶贫搬迁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降低政府性收费相关政策,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出台《关于明确易地扶贫搬迁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川财规〔2019〕13号),在国家授权范围内,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行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基金减免政策。具体政策内容为:对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已实施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已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付,涉及省与市县收入分成的按原分成比例退付。

按照相关规定,凡在城市规划区(含工矿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额缴入地方国库,征收标准为: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特大城市每平方米112元,大城市每平方米65—85元,中等城市每平方米30—45元,小城市每平方米12—35元。人防重点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除国防、军事设施和工业生产厂房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确因地质等原因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人防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应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1:9的比例实行省与市(县)分成,征收标准为:按规划建筑总面积计算,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60元,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50元,三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40元,其它省定人防重点县(市、区)每平方米35元。办理规定的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时,收取不动产登记费。不动产登记费全额缴入地方国库,征收标准为: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

该项政策的实施,有利于降低易地扶贫搬迁建设成本,加快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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