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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省音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四川省财政厅
2021年01月04日
信息来源: 科教与文化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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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四川省音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 四川省广播电视局结合工作实际,对原《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文化厅 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音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教〔2017〕30号)进行了修订,研究制定了《关于印发<四川省音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20〕6号)。

一、起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大力推进我国音乐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新广出发〔2015〕81号)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主管部门。音乐产业资金由财政厅、文化和旅游厅、省广播电视局共同管理,具体由文化和旅游厅牵头。

(二)支持对象。音乐产业资金支持对象为依法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已纳入全省文化产业统计的文化企业及从事音乐产业相关工作的事业单位实施的音乐产业项目。

(三)支持方式。

1.项目补助。对企事业单位已启动实施并具有良好社会经济效益和示范作用的音乐产业项目,给予适当补助。单个项目补助年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融资利息补贴。对企事业单位通过银行、基金、信托等金融机构融资实施音乐产业项目所发生的融资利息给予补贴。补贴额度根据银行同期贷款基础利率确定。单个企事业单位融资利息补贴年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绩效奖励。主要奖励:国内外知名品牌领军音乐企业在川注册设立地区总部,音乐创作、演唱、制作、经纪等领域的品牌领军音乐人才在川注册音乐企业,以及川内企业投资音乐产业项目,开展音乐推广活动成效显著的;省内音乐作品在国际、国内有影响力的重大赛事活动获得名次奖项的;省内音乐企事业单位创作生产的音乐产品在国内外巡演,宣传四川,提升四川形象有重大影响力的;对四川打造原创音乐基地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单项奖励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财政厅、文化和旅游厅和省广播电视局确定的其他方式。

(四)资金监管与绩效管理。

各级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要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建立项目绩效评估机制、强化预算绩效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文化和旅游厅负责牵头制定音乐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实施方案,会同省广播电视局对绩效目标进行全过程跟踪和监管,组织音乐产业资金的绩效自评和监督检查,并将绩效评价报告报财政厅备案。市、县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构建全过程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财政厅将围绕经费管理使用情况,适时开展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绩效评价或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抽查。绩效评价或监督检查结果将作为音乐产业资金预算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据。

三、有效期及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四、解释权归属

本办法由财政厅会同文旅厅、省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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