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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的政策解读

四川省财政厅
2021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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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适应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和深化财政电子票据改革需要,全面规范财政票据管理工作,强化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单位财务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四川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4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对《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川财办〔2014〕34号)进行修订,公布了《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川财规〔2021〕14号)。

    一、起草依据

    本办法修订的主要依据是财政部令第104号文件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四川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条例》《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四川省非税收入管理实施办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稳步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试点方案>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的通知》《四川省财政厅随机抽查工作细则》以及政府非税收入、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的相关文件等政策规定。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分为8章,共54条。与川财办〔2014〕34号文件相比较,增加了13条,其中:修改调整39条、删除2条、新增15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完善票据管理实施的总体要求。一是明确财政票据包括电子、纸质两种形式及相关概念,规定两种形式的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是明确财政票据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程序规范、全程监督、服务便捷的原则。三是增加各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电子票据改革职责,行政事业单位实施财政票据管理、改革和对本系统的业务指导职责。四是要求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加强票据管理队伍和安全设施建设,将票据管理列入财政综合监督考核体系。五是要求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秉持现代财政管理理念,全面推广应用财政电子票据,推进票据管理事项全程网办。

    (二)归并票据种类设置。一是取消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定额票据和退款票据,其适用范围并入非税收入通用票据。二是取消村集体经济组织专用票据,重新规范其收费项目并入农民筹资专用票据。三是增加川财办〔2014〕34号文件施行前已设立但未纳入规范的住宅维修资金专用收据,用于公有住房管理部门收取住宅维修资金。四是废除票据定额和非定额分类方式,更新票面设置的内容和联次,并增加电子票据不设具体联次的规定。

    (三)改进票据计划控制方式。一是区分财政票据的两种形式,明确电子票据按年度计划控制、纸质票据按季度计划控制。二是明确用票计划实行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电子上报的方式,并细化其具体操作规范。三是明确市级财政部门和省级单位于当年12月1日起申报下一年度电子用票计划、每季度的第二个月10日前申报下一季度纸质用票计划,并要求单位完善内部审批手续,将用票计划作为票据发放的依据。

    (四)健全票据监(印)制实施方式。一是明确财政票据由财政厅按照全国统一的式样、编码规则和电子票据数据标准实施监(印)制,并增加了票据监制章、使用文字等制作规范。二是删除换版制度和与国家推动建立公平竞争市场环境要求不适应的票据防伪专用品规定。三是增加承印企业建立票据保管措施、实行专账登记的要求和不得委托印制、不得向第三方提供票据的规定。

    (五)优化票据申领与发放方式。一是要求省级以下财政部门按计划申领和发放票据。二是将用票单位票据申领制度更新为免费申领、凭证领用、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并细化了具体流程。三是要求财政部门一次性告知领用票据的程序、手续和及时受理有关服务咨询,并将票据领用证明文件改为提供可核验的相关信息,同时明确单位对信息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四是规定票据领用登记证的内容和版式由财政厅统一定制,并细化了电子和纸质票据证书登记的具体内容。五是明确领用电子票据由 各单位通过系统提交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发放票号。

    (六)细化票据使用与管理实施方式。一是明确电子票据管理台账由系统自动生成,纸质票据管理台账应当按时、逐笔、序时登记。二是增加财政票据应当统一使用中文填写,以中外两种文字印制的票据可以同时使用另一种文字填写的规定。三是明确电子票据的开具流程,并要求实时发送票据信息为交款人提供方便。四是明确财政票据的使用应当符合有关政策规定,不符合规定的,交款人有权拒付款项,财务部门不得报销。五是要求用票单位和交款单位准确接收和读取电子票据,并按规定入账。

    (七)统一票据核销方式与检查制度。一是明确电子票据应当按季度通过系统进行核销,并按规定归档备查。二是要求电子票据依托系统和有关政务监管平台探索“互联网+监管”模式,推动实现在线动态监管,规定纸质票据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健全落实检查机制,提高监督检查的质量和效能。

    (八)明确票据管理实施的辅助性条款。一是明确四川省非税收缴暨财政票据管理系统运维服务由财政厅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运维企业,运维服务费按规定纳入省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要求运维企业按照采购合同实施省域内的系统运维服务。二是适应国家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和社会保险费划转税务部门统一征收政策要求,明确税务部门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征收政府非税收入、社会保险费时使用的财政票据适用本办法。

    (九)更新相关政策表述。一是更新制定本办法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二是将涉及电子票据管理条款中的“印制”修改为“监(印)制”,在只适用于纸质形式的票据之前增加“纸质”表述限定。三是对应财政部令第104号文件增加的法律责任条款补充了相关禁止性规定。四是完善了有关章名、涉及的单位称谓,并对有关规章的表述进行了修正和调整。五是增加5个附件,设定了票据领用和存根销毁手续的模板。

    三、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四、解释权归属

    本办法由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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