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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凭证库管理办法》《四川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凭证库管理办法》《四川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印章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四川省财政厅
2021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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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扎紧制度笼子,让制度建设与改革相辅相成,适应全面推开改革工作要求,在总结支付电子化改革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财政厅会同人行成都分行对原三个《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印发了《四川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办法》《四川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凭证库管理办法》和《四川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印章管理办法》(川财规〔2021〕9号,以下简称《电子化管理办法》等三个办法)。
   一、修订依据
   《电子化管理办法》等三个办法制订的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3〕173号)和《四川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财库〔2020〕2号)等法律法规。
   二、主要内容
   《电子化管理办法》等三个办法在以下方面作出修订:一是进一步扩大受文范围,将所有国库业务代理银行纳入管理范围;二是明确了各业务方需要签订的协议内容,修订了电子印章应用条件,细化了预警提示和大额交易确认机制等;三是进一步明确各方职责分工,增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内容;四是增加电子凭证库领用、部署、备份等管理工作内容等;五是对电子印章进行重新分类,完善电子印章申领、变更、注销等业务流程等。
   修订后的《电子化管理办法》等三个办法体例更规范、内容更全面、责任划分更明确,对保障省级支付电子化管理工作平稳开展具有重要作用。三个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一)《四川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办法》
   该办法共分7章,内容简述如下:
   第一章:总则。主要对《电子化管理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进行概括,对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遵循的原则进行说明。
   第二章:基本要求。明确中各业务方签订协议的主要内容;明确财政厅、人行成都分行、代理银行在安全支撑控件部署、安全管理策略制定、安全基础设施使用、专用网络建设和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等方面的工作要求。
   第三章: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管理。明确电子签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明确各业务方在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电子印章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要求。
   第四章:电子凭证管理。明确使用可靠电子签名制作的电子凭证与纸质凭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明确电子凭证发起方与接收方的主要职责,以及各业务方处理电子凭证的原则和要求。
   第五章:安全保障。明确各业务方在保障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方面的职责;要求各业务方应具备完善的权限管理功能和安全审计机制;要求各业务方应建立突发情况应急处置预案,并对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开展定期检查。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明确各业务方在支付电子化管理中的主要职责,以及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第七章:附则。对《电子化管理办法》中的重要名词进行解释;对《电子化管理办法》的解释单位、执行时限进行规定。
   (二)《四川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凭证库管理办法》
   该办法共分4章,内容简述如下:
   第一章:总则。主要对《电子凭证库管理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进行概括;对本办法所称的电子凭证库进行定义;对电子凭证库管理遵循的原则进行说明。
   第二章:电子凭证库的领用、部署与运行环境。明确电子凭证库逐级申领、无偿使用的管理原则;明确财政厅、人行成都分行、代理银行在电子凭证库部署、电子凭证信息交互等方面的管理要求;明确电子凭证库运行的软硬件环境等。
   第三章:电子凭证库的日常管理、数据备份和故障处理。明确电子凭证库日常运行维护的管理要求;明确电子凭证库备份的工作要求;明确故障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等。
   第四章:附则。对《电子化管理办法》的解释单位、执行时限进行了规定。
   (三)《四川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印章管理办法》
   该办法共分4章,内容简述如下:
   第一章:总则。主要对《电子印章管理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进行概括;对本办法所称的电子印章进行定义;明确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章:电子印章的分类与存储备案。对电子印章进行合理分类,明确电子印章应用场景;明确电子印章存储管理方式;明确电子印章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第三章:电子印章的制发与使用管理。明确电子印章制作方法和管理责任主体;明确电子印章管理工作要求;明确电子印章变更、损毁、遗失等情况下的处置原则和流程。
   第四章:附则。对《电子印章管理办法》的解释单位、执行时限进行了规定。
   三、有效期和施行日期
   《电子化管理办法》等三个办法拟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四、解释权归属

   本办法由财政厅会同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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