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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厅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下达2021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中央补助资金(第三批)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
2021年12月16日
信息来源: 社会保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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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财社〔2021〕122号


各相关市(州)、扩权县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局),省级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经研究并报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下达你地区(单位)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中央补助资金(第三批)如数(具体详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该项资金用于支持县域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区域医疗中心建设试点工作。该项预算指标收入请列入《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入“210-卫生健康支出”相关科目。

二、该项资金为直达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反映,直达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各地务必按照直达资金有关要求办理。

三、各地要根据《财政厅 省卫生健康委 省医疗保障局 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4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9〕76号)中《四川省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有关规定,规范资金分配、使用,确保资金安全有效。

四、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请各市(州)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同时,请将你市(州)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做好市(州)内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省卫生健康委将对各地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下年度财政补助资金安排挂钩。

附件:1.2021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中央补助资金(第三批)分配表

      2.绩效目标表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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