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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厅 省医保局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和省级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
2021年12月23日
信息来源: 社会保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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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财社〔2021〕106号

 

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医保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医保局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预算(第三批)的通知》(财社〔2021〕122号)和省级财政年初预算安排,经报请省政府同意,现拨付你地2021年度第三批城乡居民医保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第二批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如数(具体情况详见附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市(州)、扩权县要按照《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央和省级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20〕65号)精神,做好中省财政补助资金的分配拨付工作,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规定,及时将年度补助资金拨入同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确保参保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的及时兑现。

二、本次下达的资金为结算2020年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预拨2021年省级补助资金。按照财政部审核确认的2020年6月底参保人数、2020年中央和省级补助政策,对2020年预拨的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进行结算。按照各地上报的2021年6月参保人数、2021年省级补助标准,对前期已预拨的省级补助资金进行调整。同时,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中央财政对部分地区以前年度因制度内重复参保、跨制度重复参保和虚增参保等多申报的补助资金予以扣回,对个别地区因虚增参保多申请的补助资金进行了加扣。省级财政根据中央扣减人数和省级补助标准,同步扣减和加扣了省级补助资金。请各地高度重视,坚决杜绝统筹地区内的重复参保、虚增参保等问题,确保参保人数准确。

三、该项资金为直达资金,在大平台中中央资金标识为“01010201-补贴到人”,省级资金标识为“01010101-补贴到人”。资金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收到本通知后,各地财政部门要会同医保部门及时研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尽快将资金分配下达。在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应单独下达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直达资金标识不变。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请及时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

四、各级财政、医保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强化资金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五、上述资金,请按照《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将收入列入“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入“2101202—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科目。

 

    附件:1.四川省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中央财政(第三批)补助资金分配表

      2.四川省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省级财政(第二批)补助资金分配表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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