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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第14040545号建议办理答复的函

四川省财政厅
2025年0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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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提出《关于对农村家庭试管婴儿给予补助的建议》(第14040545号建议),现答复如下:

试管婴儿是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的一种辅助生殖技术手段,对促进生育具有积极作用。为进一步提振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系列政策,其中,为降低城乡居民辅助生殖医疗服务费用负担,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7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国办发〔2024〕48号)等文件中明确提出,指导各地将适宜的辅助生殖技术项目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按照国家部署要求,省级积极推动相关政策落实,省卫生健康委等15个部门《关于印发促进积极生育若干支持措施的通知》(川卫发〔2023〕12号)中明确,逐步将适宜的辅助生殖技术项目按程序纳入基金支付范围。2024年,我省已将包括“取卵术”“胚胎培养”在内的13项辅助生殖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不设起付标准和乙类先行自付比例,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分别按70%和50%的比例直接结算。此外,为进一步做好生育服务保障,省级着力提升产前检查、住院分娩等生育服务能力,具体支持实施以下系列项目:支持辅助生殖技术等医学科学研究;将儿科、妇产科等纳入国家和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范畴;加强产前诊断机构、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妇幼保健机构能力建设等。据统计,2022-2024年,省级财政共安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相关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2.7亿元。

根据上述政策,农村家庭符合条件的试管婴儿费用可以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同时,农村家庭也可享受各项生育服务保障项目。针对代表提出设立专项,对农村家庭试管婴儿给予补助的建议,按照国家关于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已经有政策目标接近、资金投入方向类同的事项,不能设立专项资金,由于辅助生殖医疗服务项目已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已有的医疗服务能力提升等专项资金可对生育服务体系建设给予支持,因此,目前建议应主要用好现有政策和相关资金,不宜再单独设立专项。请代表对此理解支持。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采纳代表的建议,持续落实国家和省级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一是及时拨付基金待遇支出,确保包含辅助生殖医疗服务项目报销在内的各项基本医保待遇及时足额兑现;二是按照“整合资源、优化结构、创新机制、提升绩效”的思路,积极优化省级医疗服务能力提升等项目资金使用方向,不断提高生育服务能力和水平,助力积极生育政策落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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