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提出《关于增加警用车辆编制的建议》(第14040761号建议),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新增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的建议
根据《四川省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实施办法》(川财资〔2023〕64 号),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经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属于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总额控制。
党政机关配备执法执勤用车应同时具备“拥有法律法规赋予的执法执勤职能、有专门的执法执勤机构和人员、需要经常到一线开展执法执勤工作”三个条件,车辆编制核定主要依据“机构设置及一线执法执勤人员编制,执法执勤职能特点及工作量等实际工作需要,执法执勤地区的交通、地理、气候等客观条件”。机关内设机构、后勤岗位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不得配备执法执勤用车。同时,据财政部政策解释,执法执勤人员仅指在编在岗的一线执法执勤人员,不包含辅警。
《四川省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实施办法》同时明确,对因机构变更、工作职责调整或者一线执法执勤人员编制增加原因需要核增编制的,审批部门为同级财政部门。具体流程和要求是:执法执勤部门符合上述增编条件的,首先由主管部门在本部门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总额内调剂,难以通过调剂方式解决的,主管部门根据一线执法执勤人员编制增加数、本部门或者本地区同类型单位公车改革保留执法执勤用车的人车比等因素,测算提出执法执勤用车编制增加数,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根据机构设置及一线执法执勤人员编制,执法执勤职能特点及工作量等实际工作需要,执法执勤地区的交通、地理、气候等因素,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承受能力进行核定。
因此,叙永县公安机关确因机构职能增加、一线执法执勤人员增加、工作量增加需要核增执法执勤用车编制,主管部门又无可调剂空间的,可按照上述政策口径向叙永县财政局申请。
执法执勤部门因其他原因申请增加编制的,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核增。因特殊情况确需核增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逐级审核后报财政厅审批。执法执勤部门所在地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核增编制数量,参照该部门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平均水平,相应扣减该部门公务交通补贴预算,并由主管部门将扣减的公务交通补贴核减到人。
二、关于划拨专项资金确保执勤执法车辆及时补充的建议
根据公务用车管理有关规定,编制内配备公务用车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购置经费纳入“三公”经费管理。财政部门根据执法执勤用车配备标准和本地区编制数、配备车辆数量情况、财力水平、“三公”经费控制要求等,合理确定年度执法执勤用车购置经费总额。
因此,在符合车辆配备条件的前提下,叙永县公安机关可向叙永县财政局申请执法执勤用车购置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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