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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第14041093号建议办理答复的函

四川省财政厅
2025年06月04日
信息来源: 科教与文化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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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表提出《关于完善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的建议》(第14041093号建议),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调整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使用范围方面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最新下发的《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25〕68号,以下简称《办法》),“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的公用经费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临时聘用人员工资等人员经费”,学校食堂、安保、宿舍等人员属于临时聘用人员范畴,不得通过中央和省级补助的公用经费列支。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研究采纳代表的建议,积极向上反映有关情况,争取中央层面不断健全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同时,进一步指导督促市县做好食堂、安保等临聘人员所需经费保障。

    二、关于调整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补助经费支持范围方面

    根据《办法》关于“巩固完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支持公办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的规定,目前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中的农村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农村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同时不属于校舍维修改造、抗震加固和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内容不能纳入资金支持范围。根据现行政策,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资金使用范围的规定权限在国家层面,省级无法调整。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向上反映有关情况,争取国家层面适时调整完善农村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资金使用范围。

    三、关于制定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并建立中省财政分担机制方面

    2019年,我省制定出台《关于完善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制度和建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财政补助标准的通知》(川财教〔2019〕208号),对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制度进行优化完善,并将生均公用经费基础标准提高至每生每年500元,2024年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将基础标准提高至600元,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纳入预算保障。

    根据现行政策,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和分担政策的制定权限在国家层面。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向上反映有关情况,争取国家层面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

    四、关于落实“钱随人走”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制度方面

    近年来,全省各级财政全面贯彻落实“钱随人走”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制度,凡是普惠性的义务教育经费政策,如“三免一补”(免学杂费、免教科书费、免作业本费和生活补助)政策,适龄儿童在全省范围内的义务教育学校均可享受;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等非普惠性政策,属于需满足一定条件才可以获得的政策补助,学生流动后若不再符合相关条件,则相应不再享受政策补助。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向上反映有关情况,争取国家层面不断优化完善相关制度机制,进一步增强教育经费随学生流动可携带性,逐步让更多具备条件的政策资金实现“钱随人走”。

    五、关于提高小规模学校和营养改善计划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比例方面

    近年来,我们针对义务教育阶段小规模学校和营养改善计划学校的实际情况,采取了一系列政策举措。一是逐步提高补助标准。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将包括小规模学校和营养改善计划学校在内的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从最初的小学每生每年300元、初中每生每年500元,连续几次逐步提高到目前的小学每生每年720元、初中每生每年940元,分别增长140%、88%。二是建立兜底保障机制。对在校学生人数少于100人的小规模学校按照100人规模核定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年均增加中央和省级公用经费补助1.5亿元,切实满足小规模学校基本办学需要。三是鼓励各地加大倾斜。在足额落实生均公用经费补助的基础上,鼓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统筹上级相关补助和自有资金,通过提高标准、单列补助等方式,对小规模学校和营养改善计划学校给予更多倾斜支持。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教育厅积极向上反映有关情况,争取国家层面针对小规模学校和营养改善计划学校出台更多倾斜支持政策。同时,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不断健全完善相关政策举措,切实保障学校持续健康运行。

    六、关于对部分学生给予交通补助方面

    目前,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我省针对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出台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政策,其中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按照小学每生每年1250元、初中每生每年1500元的标准予以资助,对非住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小学每生每年625元、初中每生每年750元的标准予以资助,年均投入中央和省级资金15亿元、受益学生200万名。生活补助可由学生用于日常伙食、基本生活等必要支出。

    下一步,我们将协同教育厅继续推进落实好生活补助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学生“应助尽助”。同时,积极开展调查研究,不断健全完善相关政策举措,切实减轻 受教育家庭经济负担。

    七、关于出台学前和高中非义务教育成本分担机制方面

    2021年,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制定印发《关于加强我省中小学课后服务管理及完善非义务教育培养成本分担机制的通知》(川教函〔2021〕533号),进一步明确规定公办幼儿园和普通高中的学费(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制定权限在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进一步明确要求“各地要建立与拨款、资助水平等相适应的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既要防止调整失当加重群众负担,又要防止长期不变与经济社会发展相脱节”。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协同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指导督促各地进一步健全完善学前和高中非义务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加快构建同拨款、资助水平等相适应的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八、关于出台寄宿制学校学生托管服务教职工劳务补助标准并给予资金补助方面

    根据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课后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基厅函〔2023〕26号)、四川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川教函〔2021〕214号)、省发展改革委和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9〕246号)等文件,关于严格义务教育阶段课后服务费的收取和管理,严禁扩大收费范围的相关规定,不能向学生家庭收取寄宿制学校学生托管服务费。

    九、关于出台县域教师“走教”补助政策方面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津贴补贴政策制定权限在中央,未经党中央、国务院或党中央、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地方无权自行设立或扩大范围实施各类津贴补贴项目。同时,按照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级核定原则,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同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和办法,设立包括交通补助、生活补助在内的相关项目,体现对有关人员的激励。

    下一步,我们将协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指导督促各地按规定进一步完善地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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