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省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工作的通知
川财采〔2023〕149号
省级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我省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有关要求,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提高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结合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采购一体化平台”)运行情况,现就进一步规范省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以下简称“采购计划”)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计划备案范围
省级预算单位(指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应当根据《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采购计划,通过采购一体化平台报财政厅备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对预算有保障的政府采购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财政厅审核同意后,可提前开展政府采购。
二、采购计划备案流程
(一)合理创建采购项目。
采购人应根据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创建采购项目。一个预算项目下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创建一个或多个采购项目,但不得规避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每个采购项目对应一笔采购计划,生成唯一的计划备案编号,作为采购项目执行的唯一标识。
(二)正确选择实施形式。
采购人应当根据政府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在采购一体化平台“采购项目管理”模块正确选择采购项目的实施形式。
1.“项目采购”,是指除批量集中采购项目外,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或符合条件的采购人依法自行组织实施采购的项目。
2.“批量集中采购”,是指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通用性强、技术规格统一、便于归集,按规定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项目。
3.“框架协议合同授予”,是指采购人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项目。
4.“合同续签”,是指不超过3年履行期限的服务项目,已完成采购并按规定续签第二或第三年政府采购合同的项目。
5.“签订补充合同”,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项目。
6.“工程招标”,是指依法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的项目。
7.“进口机电产品采购”,是指采购单位拟采购进口产品属于国家规定的进口机电产品需执行国际招投标的项目。
8.“共享采购”,是指国家部委局有明确的文件规定,地方采购人执行其统一采购结果的项目。
(三)规范开展计划备案。
按照不相容岗位分离的原则,采购人通过采购一体化平台备案采购计划应至少设置经办、审核两岗;主管预算单位还须对所属预算单位的采购计划进行审核。采购计划完成备案后原则上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须说明原因,撤销原采购计划,按规定重新备案。采购人备案采购计划应区分实施形式分别开展。
1.对项目采购,采购人应及时公开采购意向,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按规定开展需求审查,科学编制采购计划,并通过采购一体化平台报财政厅备案。
2.对项目采购以外的其他采购项目,采购人确定实施形式后,直接备案采购计划。
三、采购计划备案内容
(一)主要内容。
采购计划是采购人围绕实现采购需求,对合同的订立和管理所做的安排。采购计划根据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采购需求的特点确定。需要开展采购活动的项目,采购计划备案的主要内容包括:采购项目的类别、名称、采购标的、采购预算、采购控制价、采购数量(规模)、组织形式、采购方式、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是否政府购买服务和项目联系方式等。
(二)资料要求。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规定,采购一体化平台预设了采购计划填报内容和标准,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通过“采购需求管理”“采购计划管理”等模块,如实填报采购计划相关信息。属于下列情形的,备案时还需提供相应资料。
1.合同续签项目:需上传第一年采购时经财政厅部门管理处签字确认省级主管预算单位承诺的后续年度预算来源有保障的书面材料,并选择第一年签订的合同信息。
2.签订补充合同项目:需上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况说明,并选择原合同信息。
3.共享采购项目:需上传国家部委局文件或情况说明。
(三)时限要求。
采购人要提前做好项目实施准备工作,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在进入采购程序前备案采购计划,加快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进度。年初部门预算项目应于当年10月31日前进入采购程序(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公告或向供应商发出采购文件,下同),年度预算执行中的预算调剂项目应于当年12月31日前进入采购程序。未按规定时限进入采购程序的政府采购项目,视同当年不再执行,采购一体化平台将冻结该项目并不得结转下年使用(基本建设项目等符合结转规定事项除外)。采购一体化平台冻结的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解除冻结的,须书面报请财政厅部门管理处审核同意。政府采购预算项目采购完成形成的预算指标结余,属于财政拨款的按规定收回财政。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采购人要切实履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主体责任,强化内控管理,对采购计划及相关材料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政府采购归口管理人员要不断提高业务水平,熟练掌握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和采购一体化平台操作规程,做好采购计划备案工作。
(二)主管预算单位要严格落实政府采购归口管理要求,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采购计划备案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确保本部门采购计划备案工作依法依规开展。
(三)财政厅将依法加强监督,对未按规定开展采购计划备案的行为进行处理。
(四)本通知由四川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原《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省级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采〔2018〕20号)同时废止。
(五)联系方式:
1.政府采购政策和业务咨询:028-86725927、86662797,QQ群:541092047;
2.预算一体化系统操作问题咨询:96164-0;
3.采购一体化平台操作问题咨询:028-86728005、86727173。
四川省财政厅
202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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