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和省级财政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川财社〔2023〕152号
各市(州)财政局、医疗保障局:
为提高预算完整性,加快支出进度,根据《财政部 国家医保局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23〕139号)和《财政厅关于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财预〔2010〕125号)要求,经报省政府领导同意,现提前下达你地2024年中央和省级财政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如数(详见附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按照川财预〔2010〕125号文件要求,做好预算编制、指标安排等相关工作,待2024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使用资金。
二、该项资金专项用于对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补助,请按照《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将收入列入“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入“2101301-城乡医疗救助”科目。
三、从2023年起,我省城乡医疗救助实行统收统支市(州)级统筹管理,省对所有扩权县的补助资金预算全部下达到所属市(州),市(州)级不再将补助资金预算下达县(市、区)。市(州)级财政收到上级补助资金后,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将补助资金拨入社会保障基金市(州)统筹财政专户。各地要切实加强补助资金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积极盘活存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该项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直达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请及时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在预算指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中要按来源分别列示中央和省级资金,在指标系统中分别登录。
五、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按照《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9〕8号)要求,请各地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附件: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和省级财政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表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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