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财政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及耕地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财资环〔2024〕92号
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央和省级财政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及耕地保护专项资金分配,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研究制定了《中央和省级财政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及耕地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11月5日
中央和省级财政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
及耕地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与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及耕地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21〕5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省级财政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及耕地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开展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生态红线内矿业权退出、耕地保护工作和全省重大建设项目补充耕地指标收储等工作的资金。需进行二次分配的相关中央转移支付,除中央有特别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市县财政部门、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按照“管资金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管项目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管政策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等要求分工做好专项资金管理。
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对省级主管部门拟定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进行合规性审核,办理资金预算下达,牵头组织实施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
自然资源厅负责组织项目申报,收集审核基础数据,拟定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财政厅按程序报批,明确任务清单,督促指导市县做好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管理,负责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细化分配下达,配合同级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申报,及时拨付资金,牵头组织实施本地区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市县项目储备、筛选、申报、监管和验收,指导资金使用单位管好用好资金、规范项目实施,具体组织开展本地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
资金使用单位负责如实申报项目,具体组织项目实施,严格执行资金预算,做好项目财务管理,实施绩效管理,主动接受监督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按照“依法合规、突出重点、注重绩效、事权匹配、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管理、分配和使用。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开展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着眼于国家和我省重点生态功能区、重大战略支撑区、生态问题突出区,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进行系统性、整体性修复,完善生态安全屏障体系,提升生态服务功能。
(二)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重点生态地区开展历史遗留和责任人灭失的废弃工业土地和矿山废弃地整治,实施区域性土地整治示范,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修复人居环境。
(三)补充耕地指标收储。开展补充耕地指标收储,做好省级以上重大建设项目用地保障。
(四)省级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和耕地保护管理工作。开展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和耕地保护相关工作所需的必要专项工作经费,包括规划编制、标准制定、调查评价、技术复核、监测监管、绩效管理、整体验收、能力建设等。
(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和省委、省政府要求开展的其他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及耕地保护重点工作。
对不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或调整,相关目标已经实现或实施成效差、绩效低下的支持事项,应当及时退出。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支出:楼堂馆所、“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等中央、省明令禁止的项目支出;不符合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耕地保护红线等国家、省管控要求的项目;有明确修复责任主体的项目;已有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拼盘使用其他省级专项资金的除外);应由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部门预算保障的一般性工作经费,以及不符合转移支付使用原则及范围等规定的其他开支。
第三章 分配下达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按标准据实分配。
(一)用于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的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通过竞争立项方式确定。具体奖补办法和奖补标准由自然资源厅、财政厅通过项目申报通知等方式明确。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有必要调整实施方案的,应当坚持总投资和绩效目标不降低原则,按原渠道报审。
(二)用于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的资金,采取按标准据实分配,分为基础补助和绩效奖励。其中:
1.基础补助资金根据各市(州)年度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面积,按照每公顷10万元标准进行测算。
2.绩效奖励资金根据自然资源厅绩效评价结果或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结果分档确定,用于各市(州)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建设。
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良、中、差4个等级,其中:100-90分(含)为优、90-80分(含)为良、80-70分(含)为中、70分以下为差。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的市(州)奖励比例50%、良的市(州)奖励比例30%,中和差的市(州)不予奖励。市(州)未完成年度治理任务的,绩效评价不予纳入优、良等次,并按实际完成情况清算基础补助资金。
计算公式:某市(州)绩效奖励资金=该市(州)上年度基础补助资金×奖励比例。
(三)用于补充耕地指标收储的资金,采取按标准据实分配。
具体收储范围、收储程序和收储价格等,由自然资源厅、财政厅结合补充耕地指标年度收储需求、年度预算安排情况等另行研究确定。
(四)用于省级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和耕地保护管理工作的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
(五)用于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和省委、省政府要求开展的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耕地保护等其他重点工作的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和办法,采取项目法或者按标准据实分配。
第八条 自然资源厅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及相关规划,综合考虑年度预算规模,每年9月底前提出次年度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征求财政厅意见。其中:
(一)省级项目。每年9月底前,自然资源厅根据上级有关部门明确的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和耕地保护工作任务需要,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厅。财政厅对自然资源厅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进行绩效评估或预算评审,并根据评估评审结果复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自然资源厅、财政厅协商一致后,按规定程序纳入次年度资金分配建议方案。
(二)补助市县项目。
1. 采用项目法分配的。自然资源厅会同财政厅等部门在7月底前发布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申报范围、重点、要求等具体事项,并于9月底前完成竞争性评审。项目所在市、县负责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实施任务、保障机制以及分年度资金预算等,对申报信息进行全面审核,并按照项目申报要求申报项目。纳入支持范围项目所在市县应当按规定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后,按程序报自然资源厅、财政厅等部门。自然资源厅、财政厅根据项目遴选结果协商一致后,按规定程序纳入次年度资金分配建议方案。
2.采用按标准据实分配的。自然资源厅根据四川省补充耕地指标收储管理有关规定或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绩效评价结果等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财政厅对自然资源厅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进行复核。自然资源厅、财政厅协商一致后,按规定程序纳入次年度资金分配建议方案。
第九条 按照省级财政性资金管理决策程序有关规定和当年省级预算管理有关要求,自然资源厅会同财政厅将协商一致的次年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按规定程序报审。
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年度执行中新增补充耕地指标省级收储等支出事项,由自然资源厅商财政厅拟定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及时按规定程序报审。
第十条 专项资金按照预算法有关规定和当年省级预算管理有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前下达或正式下达。
(一)提前下达
年度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按程序报审同意后,财政厅会同自然资源厅印发资金文件,提前下达专项资金预算。补充耕地指标收储可按收储价格测算并预下达资金,具体价格由自然资源厅、财政厅研究确定,待年度补充耕地指标收储数量、实际收储单价确定后据实清算。
(二)正式下达
1.不需进行二次分配的中央资金。已经明确安排到具体地区、具体单位、具体项目的资金,由财政厅会同自然资源厅印发资金文件,在规定时间内尽快下达。
2.需要进行二次分配的中央及省级专项资金。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按程序报审后,由财政厅会同自然资源厅印发资金文件,在规定时间内下达。
资金文件应当载明专项资金名称、用途、转移性收入科目、支出功能科目、资金管理要求、资金分配明细,涉及绩效目标的一并下达或要求市县备案。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支付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纳入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统一管理,按规定办理用款计划申请、资金支付、收支对账等。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严格执行结余结转资金管理有关要求。对超过计划分配时间仍未分配的转移支付及时收回同级财政;下级财政结转一年以上仍未分配下达的,及时收回本级财政;市县财政未按规定收回的,统一收回省级财政。
第十三条 依法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禁止拆分项目规避政府采购。禁止超预算、无预算开展政府采购。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第十四条 资产配置应当结合资产存量、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不能调剂的,可以采取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配置。投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应当依法落实资金来源,加强预算约束,防范地方债务风险。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专项资金安排省级项目形成的各类资产,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运行管理和维护;补助地方项目形成的各类资产,由项目实施单位本级人民政府承担管护责任,负责运行管理和维护。
第五章 绩效监督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自然资源厅科学合理设定专项资金整体绩效目标,按规定开展绩效评估,加强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的跟踪监控,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健全结果应用和问题整改机制,加强对下绩效管理指导。财政厅适时组织重点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应用于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对下分配。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资金使用单位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专项资金区域和具体项目绩效目标,动态实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自评。市县财政部门牵头组织同级项目、资金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严肃财经纪律,深化内部控制,加强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化解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对在各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切实整改到位。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强化巡视巡察、审计、财会监督等结果应用,将监督检查结果与资金安排挂钩。
第十七条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历史遗留废弃矿山是指由政府承担治理恢复责任的废弃矿山。具体包括计划经济时期遗留的废弃矿山、责任人灭失或难以确定的废弃矿山、因退出保护区或去产能等政策性原因关闭明确由政府承担治理恢复责任的废弃矿山。
补充耕地指标是指按规定纳入非农建设补充耕地储备库,专项用于非农建设项目报审时挂钩使用的耕地指标。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分配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开。
第二十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可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或者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会同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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