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民政厅
关于印发《省级财政社会救助救济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财社〔2024〕130号
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民政局:
为加强省级财政社会救助救济补助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厅、民政厅研究修订了《省级财政社会救助救济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民政厅
2024年12月27日
省级财政社会救助救济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财政社会救助救济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四川省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6号)等法律法规和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在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襄渝铁路西段伤残民兵民工及遗属生活补助、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对象(简称精减退职职工)和起义投诚人员生活补助和绿色惠民殡葬等政策实施期内,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各市县实施相关社会救助救济工作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省级民政部门、市县财政部门、市县民政部门、资金使用单位按照“管资金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管项目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管政策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等要求分工管理。
(一)省级财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预算编制,配合省级民政部门确定年度支持方向、支持重点、支持方式;审核省级民政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是否符合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是否符合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办理资金预算下达,组织实施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
(二)省级民政部门。负责会同省级财政部门确定年度支持方向、支持重点、支持方式;负责收集审核基础数据,拟定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按程序报批;明确任务清单,对补助资金预算执行进行指导和监督;加强绩效目标管理,组织实施绩效监控,定期开展绩效自评,配合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等。
(三)市县财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细化分配下达,配合同级民政部门做好基础数据收集及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审核,及时拨付资金,牵头组织本地区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
(四)市县民政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负责加强保障对象的精准管理,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做好基础数据报送审核;牵头实施预算执行、监管和具体绩效管理等。
(五)资金使用单位。负责如实报送基础数据,按照相关政策及时足额兑现补助待遇,严格执行补助资金预算,严格执行补助资金发放程序,做好财务管理工作,做好保障对象待遇兑现公示公开,实施绩效自评,主动接受监督等。
第四条 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坚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支出事项: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三)襄渝铁路西段伤残民兵民工及遗属生活补助。
(四)精减退职职工和起义投诚人员生活补助。
(五)绿色惠民殡葬。
(六)其他符合国家及我省有关政策规定的社会救助救济支出。
第六条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范围使用补助资金,不得擅自扩大补助资金使用范围,不得用于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营利活动以及其他不符合规定用途的支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滞留资金,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第三章 分配下达
第七条 补助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和据实法分配。
(一)因素法。适用于精减退职职工和起义投诚人员生活补助、绿色惠民殡葬等相关资金分配。其中:精减退职职工和起义投诚人员生活补助选取保障对象人数(100%)为因素进行测算分配;绿色惠民殡葬选取上年度各地实际火化数量、上年度绩效评价结果2项因素,分别按90%、10%的权重,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测算分配。
(二)据实法。适用于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襄渝铁路西段伤残民兵民工及遗属生活补助等相关资金分配。根据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襄渝铁路西段伤残民兵民工及遗属的保障人数、相应政策保障标准和财政分担机制进行分配。
其他符合国家及我省有关政策规定的社会救助救济支出应根据具体政策规定采取据实法或因素法进行分配。
第八条 省级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完成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襄渝铁路西段伤残民兵民工及遗属、精减退职职工和起义投诚人员人数以及火化数量等基础数据的收集、梳理、审核,按政策规定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市县民政部门按照“谁提供、谁负责”原则,做好基础数据报送,对所提供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对省级民政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进行审核,严格执行省级财政性资金管理决策程序有关规定。
第十条 补助资金预算下达包括提前下达、正式下达两部分。
(一)提前下达。按照预算管理规定,补助资金实行预算指标提前下达制度,省级补助资金按照不低于当年执行数的90%比例提前下达市县。市(州)财政同步实行预算指标提前下达制度,收到上级财政提前下达预算指标后,按规定下达至所辖非扩权县(市、区)。
(二)正式下达。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省级财政在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30日内将补助资金下达各市县,据实清算补助资金待相关基础数据核定后下达各市县。
资金文件由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共同印发,应载明补助资金名称、用途、转移性收入科目、支出功能科目、资金管理要求、资金分配明细,并同步下达补助资金绩效目标。提前下达应在预算年度开始前完成,正式下达应在补助资金履行分配决策程序后按规定办理。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相关规定执行,纳入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管理,按规定办理用款计划申请、资金支付、收支对账等。符合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相关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结余按照结余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绩效和监督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省级民政部门科学合理设定补助资金绩效目标,按规定开展绩效评估,加强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的跟踪监控,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健全问题整改机制,加强对下绩效管理指导。省级财政部门适时组织重点绩效评价。市县民政部门及资金使用单位按规定应科学合理细化绩效目标、设定具体项目绩效目标,动态实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自评。市县财政部门牵头组织同级项目、资金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严肃财经纪律,深化内部控制,加强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化解补助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对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审计监督等发现的问题,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应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切实整改到位,同时,强化结果应用,将各类监督检查结果与资金安排挂钩。
第十五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在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救助救济政策,主要包括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襄渝铁路西段伤残民兵民工及遗属生活补助、精减退职职工救济、起义投诚人员生活补助和绿色惠民殡葬等政策。
第十七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外,补助资金分配结果应当在资金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19年印发的《四川省省级财政社会救助救济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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