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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财政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
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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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8282890/2024-00049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 成文日期: 2024-12-16
  • 发布日期: 2024-12-31
  • 文  号: 川财资环〔2024〕115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财政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财资环〔2024〕115号


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央和省级财政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分配,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厅、生态环境厅研究制定了《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12月16日

中央和省级财政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和省级财政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和《四川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川办发〔2021〕5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水污染防治资金、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农村环境整治资金需由我省二次分配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我省生态环境保护事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厅会同生态环境厅进行管理。

  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市县财政部门、市县生态环境部门、资金使用单位按照“管资金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管项目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管政策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等要求分工做好专项资金管理。

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生态环境厅按程序报批和下达预算;牵头组织实施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指导地方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等。

  生态环境厅负责编制相关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提出重点支持方向、工作任务;建设管理生态环境项目库,收集生态环境领域有关基础数据,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对基础数据和项目的真实性负责;负责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专项资金分解下达、预算执行、绩效管理、财会监督等。

  市(州)、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实施,资金管理及具体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并对本部门提出的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真实性负责。

  项目单位承担项目实施和管理的直接责任,对项目申报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做好项目、资金、财务、绩效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应当遵循强化协同、突出重点、权责明晰、注重绩效的原则。

  强化协同。加强生态环境领域专项资金协同使用,统筹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突出重点。贯彻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要求,围绕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重点方向、重点环节,聚焦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

  权责明晰。按照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分级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财政保障责任。

  注重绩效。对资金使用绩效较好和环境质量改善的地区给予激励,对资金使用绩效较差和环境质量改善不力的减少资金安排。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

  水污染防治。包括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及良好水体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地下水污染防治等。

  大气污染防治。包括细颗粒物(PM2.5)与臭氧(O3)污染协同控制、大气环境治理和管理能力建设等。

  土壤污染防治。包括土壤污染状况监测、评估、调查,土壤污染源头防控、风险管控、修复治理等。

  农村环境治理。包括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千村示范工程”等。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污染防治。包括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评估、管控、治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拆解等。

  (二)生态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包括生态环境监测、应急、执法能力建设、农业面源污染监管能力建设等。

  (三)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贷款贴息。

  (四)其他重点工作。生态环保突发应急事项,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生态环境治理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不支持已从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且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城市景观;

  (二)管理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支出;

  (三)一般交通工具和日常办公设备购置;

  (四)楼堂馆所建设;

  (五)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和垫资;

  (七)其他与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分配下达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因素法分配和据实法分配。

  第八条  采取项目法分配的主要包括:固体废物与化学品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能力建设,生态环保突发应急事项,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项目等。

  第九条  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分配因素和权重根据专项资金支出方向分类确定。在执行中可结合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部署安排,按程序对有关因素和权重进行调整和完善。对纳入国省重大战略和规划实施范围的地区、生态文明建设成效明显的地区提高专项资金分配系数,资金分配额度不超过该领域专项资金总额的10%。对未完成年度环境目标任务的地区扣减专项资金,扣减金额不超过该地区应得资金的10%。

  (一)水污染防治。分配因素为:年度重点工作任务量、项目储备情况、上年度资金执行情况,权重分别为:70%、20%、10%。其中: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按照流域补偿协议规定的因素和权重分配,暂无规定的,按照流域面积占比作为因素分配。

  (二)大气污染防治。分配因素为:年度重点工作任务量、项目储备情况、上年度资金执行情况,权重分别为:70%、20%、10%。

  (三)土壤污染防治。分配因素为:年度重点工作任务量、项目储备情况、上年度资金执行情况,权重分别为:70%、20%、10%。

  (四)农村环境治理。分配因素为:年度重点工作任务量、项目储备情况或和美乡村建设工作任务量、上年度资金执行情况,权重分别为:70%、20%、10%。

第十条  采取据实法分配的主要包括: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拆解资金、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贷款贴息。

  某市(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拆解资金额度=中央补助标准×符合条件企业处理五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电冰箱、电视机、空气调节器、微型计算机、洗衣机)较上年度增加的拆解量。

  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贷款贴息,按照1.5%给予贴息支持,单个项目每年贴息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同一生态环保项目财政贷款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第十一条  实施水环境质量和空气环境质量综合激励奖补,加大对水环境质量和空气环境质量改善明显地区的资金支持。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为:地表水国省考断面优良率、细颗粒物(PM2.5)浓度目标任务完成率、优良天数率目标任务完成率、预算绩效评价情况;权重分别为:40%、20%、20%、20%。奖补资金统筹用于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项目、生态环境保护能力建设项目等。

  第十二条  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应在收到中央资金文件后在规定时间内将中央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市(州)、扩权县(市)财政、生态环境部门。

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省级预算后在规定时间内将当年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预算正式下达市(州)、扩权县(市)财政、生态环境部门。其中:按因素法下达的专项资金,由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从生态环境项目库中提出拟实施项目,于15个工作日内商同级财政部门连同绩效目标报生态环境厅、财政厅备案审查。项目备案审查通过后,各市(州)财政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

  第四章  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储备制度,支持纳入生态环境项目库的项目。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申报窗口全年开放,三年未执行的在库项目自动出库。

  第十四条  生态环境厅、财政厅每年10月前结合下一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重点印发生态环境项目库申报通知,市(州)生态环境、财政部门按要求组织县(市、区)申报项目。

  第十五条  各市(州)、县(市、区)需落实项目资金来源,可按不高于项目总投资的70%申请使用专项资金。未落实资金来源的项目不得申报。

  第十六条  生态环境厅组织项目入库,重点对申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成熟度、投入经济性、工艺技术路线实用性、绩效目标合理性等要素进行审查,及时将项目入库结果抄送财政厅。

  第十七条  项目备案审查通过后不得随意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项目,报生态环境厅、财政厅审核通过后执行。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支付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纳入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管理,按规定办理用款计划申请、资金支付、收支对账等。结转结余资金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依法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第五章   绩效和监督

  第十九条  财政厅、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对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目标审核,并在下达预算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

  第二十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事前绩效评估,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设置与预算相匹配、科学合理、规范完整、细化量化的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要分析原因并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

  第二十一条  生态环境厅、财政厅将审核后的项目,作为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的依据。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市(州)生态环境部门、财政部门组织开展本地区绩效自评,按时将绩效自评报告报送生态环境厅、财政厅,并对自评结果和相关材料真实性负责。生态环境厅根据各市(州)专项资金自评结果,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财政厅适时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改进管理、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对执行中问题较多、使用绩效差的资金项目,除按要求整改外,减少或取消以后年度项目或所在地区专项资金安排额度。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项目绩效管理,强化预算执行,不断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发现违规使用资金、损失浪费严重、低效无效等重大问题的,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按照程序报告财政厅、生态环境厅。

  第二十四条  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肃财经纪律,深化内部控制,加强监督管理,避免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违规行为发生。对于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切实整改到位。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强化巡视巡察、审计、财会监督等结果运用,将监督检查结果与资金安排挂钩。

  第二十五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公开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会同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资环〔2021〕12号)、《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千村示范”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川财资环〔2020〕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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