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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省级财政药品监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
2025年01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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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8282890/2025-00021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2024-12-30
  • 发布日期: 2025-01-08
  • 文  号: 川财行〔2024〕143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省级财政药品监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财行〔2024〕143号

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财政药品监管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省级财政药品监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30日

省级财政药品监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药品监管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四川省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6号)、《关于深入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通知》(川委厅〔2022〕5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药品监管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专项用于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下同)安全监督管理和监管能力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厅和省药监局共同管理。省级财政部门、省级主管部门、市县财政部门、市县主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管资金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管项目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管政策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等要求分工负责。

(一)省级财政部门。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对省药监局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进行审核,办理资金预算下达。负责牵头组织实施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指导市县财政部门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

(二)省级主管部门。省药监局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查和评审,收集审核有关基础数据,拟订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负责会同财政厅制定相关资金分配标准,督促指导本级资金使用单位和市县主管部门做好项目实施、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

(三)市县财政部门。市县财政局负责配合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做好项目申报,对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拟订的本地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进行审核。负责专项资金细化分配下达,及时拨付资金,牵头组织实施本地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

(四)市县主管部门。市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申报项目,拟订本地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负责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加强项目实施、监督管理,指导资金使用单位管好用好资金和规范项目实施,开展本地区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

(五)资金使用单位。负责如实申报项目,确保申报资料真实、完整,具体实施项目。负责合规使用资金,加强内部控制,做好财务管理,实施绩效自评,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建立问题台账并整改落实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按照“公平公正、突出重点、分级管理、讲求绩效”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药品综合监管、药品安全抽检、风险监测、监管能力建设和应急处置等,包括:

(一)药品安全综合监管。用于支持市县落实国家药监局和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的药品监管重点工作、药品监督检查、不良反应监测、执法办案、机构建设等。

(二)药品安全抽查检验。用于保障药品安全监管的各类抽查检验成本补偿和分析评价支出,包含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监督抽检、评价性抽验以及执法、应急管理所需抽查检验,以及重点品种评价性检验和风险研判等。

(三)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用于深化药品监管体制改革,保障药品监管事业发展所需的专业机构、检验检测、科技研究、队伍建设、信息化建设等监管能力及相关标准建设。

(四)其他特定事项。用于省委省政府决定或省领导批办事项,包括抗击自然灾害、药品安全应急处置、维护公共安全、支持边远贫困民族地区药品监管事业发展等。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基本建设支出。

(二)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三)在编在职人员工资性或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支出。

(四)因公出国(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维、公务接待、外事费等支出。

(五)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奖励等支出。

(六)国家禁止列支或与药品监管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分配下达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项目法和据实法三种方法进行分配。

第八条  药品安全综合监管适用因素法分配,按基本因素(权重30%)、业务因素(权重60%)、绩效因素(权重10%)计算专项资金补助金额,结合市(州)财力系数进行适当调整。

基本因素,包括常住人口(权重10%)、地域面积(权重5%)和药品生产经营市场主体数量(权重15%).

业务因素,包括执法办案(权重15%)、参与药品监督检查(15%)、药品监管目标考核(权重15%)、药品监管机构建设(5%)、其他药品安全重点工作(权重10%)等。

绩效因素,包括上年市(州)综合绩效结果(权重4%),上年市(州)专项资金部门绩效评价结果(权重6%)。

上述因素法分配的业务因素及权重根据当年重点工作需要可作适当调整,须在资金分配方案中说明调整情况。省药监局收集因素法分配所需指标基础数据,市(州)财力系数、上年市(州)综合绩效结果由财政厅提供。省药监局按因素法测算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厅审核,会同财政厅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九条  药品安全抽查检验适用据实法分配,由省药监局主要按任务量、成本补偿标准或开支标准等,提出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厅审核,会同财政厅按程序报批。

第十条  药品监管能力建设及其他特定事项适用项目法分配,实行规划分配、竞争立项、特定补助。

(一)规划分配。对党中央、国务院或授权国家药监局,省委、省政府审定通过的规划计划明确的年度计划或者重点任务,由省药监局根据规划计划,提出专项资金项目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厅审核,会同财政厅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竞争立项。对需引入竞争机制支持的项目,省药监局会同财政厅科学设置细化量化择优标准,通过竞争择优方式确定支持项目和支持资金额度。

1.省药监局会同财政厅于上一年度10月底前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申报本年度项目。

2.省级单位向省药监局直接申报,市县单位等向市县市场监管部门申报,市县监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逐级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报。

3.省药监局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和评审,提出拟支持项目名单和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厅审核。

4.省药监局会同财政厅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特定补助。国家药监局和省委省政府确定或省领导批办的其他药品监管事项,以及涉及药品安全监管的抢险救灾、维稳安全、突发公共事件等事项,省药监局会同财政厅提出分配建议,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资金分配方案履行决策程序后,财政厅会同省药监局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专项资金预算下达文件应当明确专项资金名称、用途、列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资金分配明细、绩效目标和管理要求等。

第十二条  省药监局应在11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提前下达的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厅审核,会同财政厅按程序报批。财政厅会同省药监局按规定下达提前通知预计数。

第十三条  市县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在30日内分解下达专项预算和绩效目标,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和药品监管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的,需同步调整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属于项目法分配的资金按程序报省药监局审核,经财政厅同意后执行,无法继续实施的,资金应按原渠道收回。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级药品监管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应加快组织预算执行,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及时清理盘活结转结余资金。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按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管理。

第五章 绩效监督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财政厅适时组织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与资金安排挂钩。省药监局应科学合理设定专项资金整体绩效目标,按规定开展绩效评估和评价,加强对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的跟踪监控,组织单位绩效自评,开展部门评价,健全结果应用和问题整改机制,向财政厅报送绩效自评结果。

第十九条  市县财政局牵头组织对同级项目、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市县市场监管局是本地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按规定设定专项资金区域和项目绩效目标,加强事前绩效评估,充分论证项目的必要性和绩效目标的合理性,动态实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自评,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绩效自评结果。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是项目绩效实施和自评的责任主体,设定具体项目绩效目标,向同级药品监管主管部门报送绩效自评结果,整改落实绩效评价发现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建立专项资金评估机制。在专项资金有效期到期前,省药监局应根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实现情况、政策变化情况、客观条件变化情况等因素开展评估,提出专项资金是否继续实施、延续期限或调整规模等建议。

第二十二条  各级药品监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监管,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依法接受人大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各类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或存在的风险隐患应及时制定有效措施整改到位。强化结果应用,将监督检查结果与资金安排挂钩。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药品监管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申报、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挤占挪用、蒙骗套取、滞留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需收回专项资金的,由各级药品监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追回并及时上缴省级财政。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财政厅在专项资金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按规定将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市县财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会同省药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四川省药品监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行〔2019〕7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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