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
《四川省中央和省级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财社〔2025〕21号
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财政厅、省残联修订完善了《四川省中央和省级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中央和省级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5年4月22日
四川省中央和省级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残疾人事业全面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24〕27号)以及《四川省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6号)等有关法律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省级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和彩票公益金,安排用于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资金,包括省本级项目资金和对下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
第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省级残联部门、市县财政部门、市县残联部门、资金使用单位负责按照“管资金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管项目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管政策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等要求分工做好专项资金管理。
(一)省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配合省级残联部门确定年度支持方向、支持重点、支持方式;审核省级残联部门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是否符合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是否符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办理专项资金预算下达,牵头组织实施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
(二)省级残联部门:负责会同省级财政部门确定年度支持方向、支持重点、支持方式,负责提出年度预算安排和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按程序报批;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基础数据收集审核;对项目实施、资金预算执行进行指导和监督,不定期进行重点抽查,配合开展监督检查;加强绩效目标管理,组织实施绩效监控,定期开展绩效自评,配合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等。
(三)市县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细化分配下达,配合同级残联部门做好基础数据收集和实施方案审核,及时拨付资金,组织实施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市县残联部门:负责加强政策执行、项目管理,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如实准确做好项目申报、审核和基础数据报送,对申报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牵头组织政策执行、监管和具体绩效管理等。
(五)资金使用单位:负责如实申报项目,具体组织项目实施,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做好项目财务管理,实施绩效自评,主动接受监督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应坚持按照“依法合规、公平公正、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省本级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残疾人群众体育、竞技体育等支出,以及中央或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规定其他支出。
第六条 对下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主要使用范围包括以下方面:
(一)残疾人康复。用于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基本辅助器具适配、成年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等。
(二)残疾人教育。用于中、高等特殊教育学校(院)改善办学条件和实训基地建设等。
(三)残疾人就业帮扶。用于开展农村困难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支持残疾人居家灵活就业、实施残疾人困难帮扶项目、辅助性就业机构一次性补贴等。
(四)残疾人托养和照护。用于对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和照护服务给予补贴等。
(五)残疾人文化体育。用于提供残疾人公共文化服务、扶持特殊艺术,支持残疾人群众性体育活动、大型残疾人体育赛事开展等。
(六)无障碍改造。用于对经济困难重度残疾人生活环境无障碍改造给予补助等。
(七)残疾评定。用于困难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残疾评定给予补贴等。
(八)燃油补贴。用于发放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九)服务能力提升。用于对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机构设备购置给予补助等。
(十)其他。用于中央或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规定的其他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支出。
对下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中的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和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方向,在下达年度专项资金发文时予以明确,避免交叉重复。专项彩票公益金支出方向同时要符合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七条 各级残联、财政部门,资金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范围使用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营利活动以及其他不符合规定用途的支出,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滞留资金。
第三章 分配下达
第八条 省本级项目资金严格执行省级部门预算管理制度,项目结余结转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财政部门有关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专项资金根据各类支出方向特性,原则上采取因素法、项目法和据实法分配管理。
(一)因素法。适用于残疾人康复、残疾人就业帮扶、残疾人托养和照护、残疾人文化体育、无障碍改造、残疾评定、燃油补贴、服务能力提升等专项资金分配,原则上选取各地需求、财力系数、绩效调节系数等相关因素进行额度分配。因素涉及的基础数据应当由省级残联部门收集,并以此为依据提出建议分配方案。
测算公式为:
某地应拨付资金=资金总额×该地分配系数/∑分配系数
其中,某地分配系数=该地需求系数×该地财力系数×该地绩效调节系数。
需求系数,主要反映中央下达的任务量及资金需求情况,由各级残联部门根据需求对象数量、机构数量等业务要素,选取已公开发布的统计数据作为需求因素计算得出。
财力系数,主要反映地方财政困难程度。
绩效调节系数,主要反映地方相关工作进展及其成效,选取预算执行进度、上年度资金绩效评价结果、扩权县和三州倾斜系数以及乡村振兴重点县、经济欠发达县区、共同富裕试验区倾斜系数作为因素计算得出。
上述分配因素及权重根据当年重点工作需要可作适当调整,须在资金分配方案中说明调整情况。
残疾人教育、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等测算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项目法。适用于残疾人教育、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一次性补贴等专项资金分配。采取规划分配、竞争立项、特定补助方式进行分配。
1.规划分配。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审定通过的规划计划明确的年度计划或者任务进行分配。
2.竞争立项。包括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改革创新类项目,以及国家试点项目需我省同步支持部分,通过引入公开竞争机制,在参与竞争的备选项目中选择确定符合竞争立项条件、预期绩效较优项目进行补助。
3.特定补助。用于残疾人领域抢险救灾、维稳安全、突发公共事件等特殊事项,以及省委、省政府直接决策实施事项的专项资金,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进行分配。
(三)据实法。适用于体育彩票公益金支持且由中央或省级确定的残疾人群众性体育活动、大型残疾人体育赛事等专项资金分配。根据政策规定的补助范围、补助对象、补助条件、补助标准等进行测算分配。
第十条 省级残联部门应当做好专项资金分配前期工作,收集梳理专项资金分配所需数据和信息。
(一)采用因素法和据实法分配的专项资金。
省级残联部门应当及时完成补助范围、补助政策、基础数据等收集梳理,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及绩效目标建议报省级财政部门,并对测算因素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残联部门研究确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及绩效目标,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下达市县。市县残联部门做好基础数据报送,确保数据精准、真实有效。
(二)采用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
1.采用规划分配的专项资金。由省级残联部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审定通过的规划计划拟定项目年度计划,并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明确范围、对象、标准等补助政策,提出专项资金建议分配方案。
2.采用竞争立项分配的专项资金。由省级残联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确定年度支持方向、支持重点、支持方式,制定项目审核原则,联合发布项目指南和竞争立项通知,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制定具体项目评选方案,通过专家评审、竞争择优方法确定备选项目名单,提出专项资金建议分配方案。启动次年项目申报筛选的时间应在10月前。
3.采用特定补助分配的专项资金。由省级残联部门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提出专项资金建议分配方案。
第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对省级残联部门提出的专项资金建议分配方案进行复核,严格执行省级财政性资金管理决策程序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包括提前下达、正式下达。
(一)提前下达。按照预算管理规定,专项资金实行预算指标提前下达制度,在收到中央财政提前下达预算30日内,将下一年度中央专项资金提前下达市县;同时,省级专项资金按照不低于当年执行数的一定比例提前下达市县。市(州)财政同步实行预算指标提前下达制度,收到上级财政提前下达预算指标后,按规定下达至所辖非扩权县(市、区)。
(二)正式下达。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省级财政部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一般公共预算资金于30日内下达各市县、彩票公益金于60日内下达各市县。接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后,30日内按规定程序报批并下达市、县,并将资金分配情况抄送财政部四川监管局。
资金文件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残联部门共同印发,应载明专项资金名称、用途、转移性收入科目、支出功能科目、资金管理要求、资金分配明细,并同步下达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提前下达的专项资金文件印发、提前下达指标均应在预算年度开始前完成,正式下达专项资金文件和指标下达应在资金履行分配决策程序后按规定办理。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纳入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管理,按规定办理用款计划申请、资金支付、收支对账等。符合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结余结转按照结余结转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禁止拆分项目规避政府采购。禁止超预算、无预算开展政府采购。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涉及政府购买服务的,应当按照《四川省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认真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购买服务项目,应当同步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坚持先安排预算、后购买服务,不得将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作为增加单位财政支出预算的依据。严禁将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或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严禁将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严禁将工程、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纳入政府购买服务;严禁借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融资举债。
第十七条 资产配置应结合资产存量、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不能调剂的,可以采取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配置。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使用专项资金购置的材料、物资、器材和设备等属于固定资产的,应严格按照国家固定资产管理规定执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残联部门应按照《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加强对中省彩票公益金安排残疾人事业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项目总体和具体项目的资金规模、支出内容、执行情况,项目支出绩效目标以及完成情况等。
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者社会公益活动等,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标识。各级残联部门应进一步加大项目资金使用和资助项目宣传,积极传播彩票公益属性和社会责任,更好展现彩票公益金在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不断提升彩票公信力和影响力。
第五章 绩效监督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省级残联部门科学合理设定资金整体绩效目标,按规定开展绩效评估,加强项目绩效运行动态监控,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健全结果应用和问题整改机制,加强对下绩效管理指导。省级财政部门适时组织重点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对下分配的依据。市县残联部门及资金使用单位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资金区域和具体项目绩效目标,动态实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自评。市县财政部门牵头组织同级项目、资金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残联、财政部门和相关单位要严格落实财会监督责任,严肃财经纪律,深化内部控制,加强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化解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隐患,自觉接受巡视巡察、审计监督和财会监督等监督检查。对在各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任单位应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切实整改到位。要强化结果应用,将各类监督检查结果与专项资金安排挂钩。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残联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残疾人事业发展,是指国家为保证残疾人的基本生活权利、帮助残疾人更好地融入社会而提供各类服务。
第二十三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应当在预算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四条 市县财政、残联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省残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19年印发的《四川省中央和省级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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