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工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财建〔2025〕75号
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总工会: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工会专项资金管理,现将修订后的《四川省省级财政工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总工会
2025年6月5日
四川省省级财政工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省级财政工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保障工运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9〕2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工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全省工运事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财政厅、省总工会、市县财政部门、市县工会、资金使用单位负责按照“管资金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管项目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管政策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等要求分工做好专项资金管理。
(一)财政厅。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结合省级财力情况,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办理专项资金预算调剂,审核省总工会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是否符合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是否符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按规定下达预算并拨付专项资金;牵头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
(二)省总工会。负责牵头组织项目申报,收集审核基础数据,拟定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财政厅按程序报批;明确任务清单,督促指导市县做好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管理,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
(三)市县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细化分配下达,配合同级工会做好项目申报,及时足额拨付资金,牵头组织实施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
(四)市县工会。负责本地区工会专项资金管理、组织项目申报、提供基础数据、初步审核等;具体组织开展本地区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
(五)资金使用单位。负责如实申报项目,具体组织项目实施,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加强内控管理,做好项目财务管理,实施绩效自评,主动接受监督,严格落实整改等;对所提供申报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有效性负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统筹规划、保障重点、强化绩效、厉行节约”的原则。
(一)统筹规划。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应遵循突出工会工作重点,统筹考虑资金规模和规划项目情况,强化管理。
(二)保障重点。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重点,结合工会实际,适时调整项目计划,资金主要用于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工作事项和重点领域。
(三)强化绩效。专项资金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要求,明确预算绩效管理责任主体,合理设定绩效目标,规范资金分配方法,强化绩效考核和结果运用,有效提升资金使用绩效。
(四)厉行节约。专项资金管理要厉行节约,严格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强化预算刚性约束,严格项目审核流程和成本管控,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合理。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慰问。主要用于对省部级劳模、“四川工匠”,困难职工,农民工,长期在高(低)温、高空、有毒有害等环境中和苦脏累险艰苦行业岗位上工作的一线职工,重大灾害期间坚守抗灾一线的职工,节日期间坚守在生产一线和交通运输、电力、环卫以及直接面向群众服务的基层岗位干部职工,因组织需要长期异地工作或者服从组织需要赴外地、基层工作的派驻挂职干部职工,在重大项目和重大工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职工开展慰问。
(二)生活补助和救助。主要用于省部级劳模生活补助,困难职工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子女助学、职业培训、职业介绍,以及对省部级困难劳模本人及家庭的特殊困难帮扶等。
(三)体检和疗休养。主要用于省部级劳模、“四川工匠”的健康体检、短期疗休养。
(四)荣誉津贴。主要用于向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或不属于职工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达到城乡居民养老金领取年龄的符合申报条件的省部级劳模发放荣誉津贴。
(五)职工职业技能提升补助。主要用于开展职工职业技能比赛、比武、培训工作。
(六)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工运事业发展相关事项支出。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设备购置维护费等支出,不得用于与工会支持无关的项目,以及财经纪律禁止的其他支出。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按照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专项资金,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不得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
第三章 分配下达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据实法、因素法和项目法进行分配。
(一)据实法。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四)项资金的分配适用该方法。主要依据政策规定的补助范围和补助标准进行分配。
(二)因素法。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资金的分配适用该方法。选取项目数量、参赛人数、培训人数、申请单位投入、资金使用绩效5项因素,分别按20%、20%、20%、15%、25%的权重测算分配。
(三)项目法。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资金的分配适用该方法。
第八条 省总工会应于当年9月启动次年项目申报,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项目前期准备,11月底前提出下年度资金分配建议方案。采取据实法分配的资金,由省总工会按规定组织申报、审查和评审,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分配的资金,由省总工会按规定程序拟定资金分配建议方案。
第九条 省总工会根据年度工作任务等情况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及绩效目标,财政厅对省总工会所拟的资金分配方案及绩效目标进行复核,协商一致后,由省总工会会同财政厅按程序报批。
第十条 安排给省本级单位使用部分,应当在年初编制预算时列入部门预算;安排给市县使用部分,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30日内正式下达各市县。资金下达文件由财政厅印发,应当载明专项资金名称、用途、转移性收入科目、支出功能科目、资金管理要求、资金分配明细、绩效目标。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省级直接分配资金支持的项目由资金使用单位按原申报渠道报批后,按调整后方案执行。市县直接分配资金支持的项目由市县工会、财政部门负责审批。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支付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纳入预算一体化系统管理,按规定办理用款计划申请、资金支付、收支对账等。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及时清理盘活结转结余资金。对结余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依法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禁止拆分项目规避政府采购。禁止超预算、无预算开展政府采购。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第十五条 各级工会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可结合《四川省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认真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购买服务项目,应当同步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坚持先安排预算、后购买服务,不得将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作为增加单位财政支出预算的依据。严禁将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或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严禁将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严禁将工程、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纳入政府购买服务;严禁借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融资举债。
第五章 绩效监督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省总工会是资金整体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市县工会是具体项目绩效的责任主体。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工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加强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一)强化绩效目标管理。专项资金使用主体在申报项目和资金时,应做好事前绩效评估,科学设置明确、具体、一定时期可实现的绩效目标,并及时按要求提交。各级财政部门和工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绩效目标审核,将其作为项目评审评估、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并将审核后的绩效目标随同资金一并分解下达到具体项目。
(二)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市县财政部门、工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预算执行进度及两者匹配情况的跟踪监控,重点监控是否符合既定绩效目标,项目和资金执行偏离既定绩效目标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三)开展绩效评价。市县财政部门和工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开展好绩效评价工作,省总工会应当组织市县工会对照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并对各地绩效自评结果进行审核打分,形成专项资金自评报告。财政厅应当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对专项资金绩效自评结果进行抽查。
(四)注重结果运用。绩效评价结果与下年度专项资金安排挂钩,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差、实施进度严重滞后的地区或项目,按规定相应调减专项资金预算规模。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工会部门要严格落实财会监督责任,严肃财经纪律,深化内部控制,加强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化解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隐患。要自觉接受巡视巡察、审计监督和财会监督等监督检查,对在各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任单位要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切实整改到位。市县工会、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监管机制,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省总工会、财政厅不定期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同时强化巡视巡察、审计、财会监督等结果应用,将监督检查结果与资金安排挂钩。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管理及使用依法接受纪检监察、人大、审计、财会和群众等监督。
第二十条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弄虚作假、挤占挪用、套取骗取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分配结果由财政部门和工会部门在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涉密项目除外。
第二十二条 市县财政部门、工会主管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省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6月5日施行,有效期3年。《省级财政工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建〔2019〕356号)同时废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