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财罚〔2023〕12号
当事人:安宁(执业证书编号:51160013)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7栋1单元910号
我厅检查组于2022年6月23日至2022年7月8日对成都市川衡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1年1月至2022年4月的机构内部治理、专业胜任能力、风险防范机制、质量控制体系及项目质量等方面进行了检查。经本机关立案调查查明,你签署的川衡资评报(2021)第A-126号资产评估报告存在重要评估程序未履行,主要资产评估无评估参数的确定过程,构筑物成新率测算公式错误,评估推理无计算过程等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二十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等有关规定;川衡资评报(2021)第A-414号资产评估报告存在程序受限未采取弥补措施、未分析对评估结论是否产生重大影响,重要评估程序未履行,主要资产评估无评估参数的确定过程,对长期股权投资企业的评估结论无形成过程记录等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二十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第三十八条等有关规定。依据《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本机关认定以上属于签署有重大遗漏的资产评估报告。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等附件、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财政部或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2023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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