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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川卓义恒远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四川省财政厅
2023年07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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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财罚〔2023〕15号


当事人:四川卓义恒远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地址:乐山市市中区柏杨西路868号1幢8楼10号

我厅检查组于2022年7月11日至7月14日对你公司2021年1月至2022年4月的机构内部治理、专业胜任能力、风险防范机制、质量控制体系及项目质量等方面进行了检查。经本机关立案调查查明,你公司出具的四川卓义恒远资评报字〔2021〕001号资产评估报告存在未采用与评估项目相适应的现场调查方式,参数选取缺少分析测算的依据和过程,可比交易案例修正逻辑明显错误等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二十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等有关规定;四川卓义恒远资评报字〔2021〕006号资产评估报告存在选取的可比案例价格差异大,公式或参数等计算错误等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二十条,《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第五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五条、第十九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第十八条等有关规定。依据《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本机关认定以上属于出具有重大遗漏的资产评估报告,两份报告取得收入合计329,702.97元(扣除增值税后金额)。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等附件、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第(六)项“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出具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29,702.97元(扣除增值税后金额),并处329,702.97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限你公司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没款缴入如下账户:51001890836050474623(户名:四川省财政厅;开户银行:建行锦城支行;执收单位代码:000007007;执收项目编码:9990167)。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财政部或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2023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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