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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财罚〔2025〕64号)》的公告

四川省财政厅
2025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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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攀延酒店用品有限公司(91510114MA6DFG072N):

经调查,你公司在成都体育学院新校区二期餐厨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00012023003043)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通知》(财法〔2013〕1号)第十二条、《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川财规〔2023〕12号)之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公司处以17901.7元罚款。 

本机关此前采用邮寄方式向你公司、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案涉项目授权代表送达,但均被退件。同时,本机关已派员至你公司工商注册地址进行送达,但该地址已变更营业主体,无法现场送达或留置。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四川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川财罚〔2025〕64号),请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联系本机关领取,逾期视为已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 系 人:四川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联系电话:028-86723190

联系地址:成都市锦江区南新街16号2号楼604室

                                        四川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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