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蓝畅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39号1栋1单元5层12号
二、基本情况
经查,四川蓝畅科技有限公司在宜宾学院2023年心理咨询室及功能室建设项目(项目编号:N5100012023003461)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通知》(财法〔2013〕1号)第十二条、《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川财规〔2023〕12号)之规定,责令四川蓝畅科技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四川蓝畅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350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2025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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