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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
2025年0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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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8282890/2025-00011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 四川省财政厅
  • 成文日期: 2025-05-09
  • 发布日期: 2025-05-12
  • 文  号: 川财规〔2025〕4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财规〔2025〕4号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

《四川省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办法》已经财政厅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2025年5月9日


四川省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进一步推进农村公益事业建设,深化农村综合改革,规范管理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四川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81 号)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涵要义】本办法所称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以下简称“农村公益事业项目”)管理,是指对使用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实施的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开展规划、申报、审批、实施、验收、管护,以及资金拨付、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环节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基本原则】农村公益事业项目管理坚持合法合规、科学规范、简便易行,尊重农民意愿,符合农村实际,促进农村公益事业发展。

(一)规划有序、滚动储备。县(市、区)结合本地国土空间规划、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规划等情况和村庄建设实际需要,建立健全农村公益事业项目库,加强项目储备,实行滚动管理,区分轻重缓急,编制年度项目实施方案。

(二)民主议定、合法合规。农村公益事业项目确定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应当经过村民民主程序议定,涉及筹资筹劳的,应当充分考虑村民承受能力,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加重农民负担。

(三)村内户外、界限清晰。实施范围明确为属于本村(含涉农社区)内,不得跨村;建设内容明确为农户的户外公共区域部分,不得将农户的户内工程纳入项目实施范围。

(四)公益性质、补短补缺。农村公益事业项目具有公益属性,不得用于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性项目建设,重点补齐农村短板弱项,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优先支持农民最急需、最直接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

(五)公开公示、阳光透明。严格按规定公示公开民主议事、筹资筹劳、项目建设、竣工验收、运行管护等情况,全过程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四条 【职责划分】认真落实“管资金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管项目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管政策必须管绩效和监督”要求。农村公益事业项目管理实行县级为主、市级指导、省级统筹。

县级财政部门是项目管理的主体,负责项目规划编制、项目库管理、审核批复、推动实施,以及项目资金的分配管理、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农村公益事业项目的部分管理权限下放至乡镇。

市(州)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县级加强项目库建设,推动项目实施,规范资金管理,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审核汇总上报所辖县(市、区)年度项目计划和项目、资金执行情况等。

财政厅负责统筹全省农村公益事业项目管理工作,加强督促指导,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及时向财政部报送农村公益事业项目、资金情况等。

第二章  项目范围和补助

 第五条  【项目范围】农村公益事业项目实施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村内道路,包括行政村范围内的公共道路,含村社道、田间作业道、便民路、连户路等。

(二)小型水利,包括村内水渠、堰塘、桥涵、机电井、小型提灌或排灌站、村内安全饮水工程等。

(三)村容绿化美化,包括村内垃圾收集点、公共厕所、村内绿化植树、路灯等。

(四)村内能源设施,包括集中充电设施、太阳能发电设施等。

(五)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村民休闲娱乐、文化体育、养老助残、儿童关爱、物业管理、治安防范等公共服务设施。

(六)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村内其它公益事业。

第六条  【负面清单】农村公益事业项目不得用于以下方面:

(一)违背村民意愿的项目。

(二)加重农民负担的项目。

(三)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性项目。

(四)举债兴办的项目。

(五)村办公场所和设备。

(六)有其它稳定财政资金来源的村级公益性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农村中小学校舍修建、通村通乡道路、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高标准农田等。

(七)楼堂馆所、“形象工程”等明令禁止的项目。           

(八)其它不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的项目。

第七条  【项目补助】农村公益事业项目由中央、省级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和市县财政资金予以补助。按照自愿原则,鼓励村级自筹(含村民筹资筹劳、村集体投入、社会捐赠等),涉及村民筹资筹劳的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县级财政部门统筹各级农村综合改革补助资金,根据农村公益事业项目建设内容,逐步分类分档明确项目补助标准,合理安排项目补助资金,单个项目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不超过200万元。规划、设计、勘测等项目前期费用和监理、审计等间接费用,不得在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三章  项目储备和管理

第八条 【建项目库】县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农村公益事业项目库,定期征集农村公益事业项目建设需求,严格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需求分类汇总,纳入项目库统一储备管理。

第九条 【动态管理】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动态更新,根据急难愁盼程度、受益覆盖范围、项目前期准备等,科学合理排序。定期评估入库项目,因客观变化,不具备实施条件的或无需实施的项目,及时清理出库。

第十条 【项目遴选】根据项目库排序,优选形成年度建设计划。没有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不得安排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上报备案】市(州)财政部门每年4月底汇总所辖县(市、区)项目库,并报财政厅备案。财政厅对各县(市、区)项目库建立与管理实施重点评估,并纳入农村公益事业项目预算分配因素。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二条 【年度申报】对纳入农村公益事业项目库管理的项目,在年度申报时,按照村民议定、村级申报、乡镇初审、县级审批、市级备案的流程审批管理申报。

第十三条 【村级申报】村级负责组织村民议事,提出项目建设方案。具体项目可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由受益自然村组或部分受益群众提出,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议定。涉及筹资筹劳事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乡镇初审】乡镇负责对村级上报的农村公益事业项目真实性、可行性、有效性等进行初审,重点审核项目建设内容是否符合规定、项目流程是否履行村民民主议事程序、项目筹资筹劳是否合规、项目实施方案是否科学可行等;要实地察看项目规划和民主表决情况,深入了解村民意愿,对项目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初审同意后,以正式文件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批,其中:涉及筹资筹劳的,按规定先报县级农民负担监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五条 【县级审批】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对申报项目评估论证、审核入库、批复年度项目(批复前,按一定比例选择部分项目实地察看);根据年度资金规模和项目排序,择优形成全县年度项目实施方案,按时报市(州)财政部门备案;根据实际需要,可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行业专家等参与。

第十六条 【市级备案】 市(州)财政部门对所辖县(市、区)报备的年度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合规性审核,汇总报送财政厅。

第十七条 【省级抽查】 财政厅对各地农村公益事业项目申报审批情况不定期进行重点抽查。

第五章  项目建设和管护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农村公益事业项目可由村“两委”组织村民自主实施,也可通过招标议标、竞争性选择等方式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单位施工建设。严格按照批复计划或方案组织实施,确需调整项目的,按照申报审批程序调整变更。

第十九条  【民主监督】项目实施中,充分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理财小组等方面的监督管理作用,加强民主监督,确保项目质量。

第二十条  【行业指导】县级相关部门、乡镇切实加强对农村公益事业项目实施的技术指导和服务,督促施工单位履职尽责,强化对施工的各环节、全流程质量监控,提高项目建设的有效性、安全性。

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项目竣工后,乡镇组织村委会、项目监督小组、村民代表等人员开展初验,经多方签字确认后形成报告,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县级财政部门。在此基础上,县级财政部门组织全面验收。其中:项目管理权限下放至乡镇的,县级财政部门开展抽验,比例不得低于年度项目个数的10%。

第二十二条  【建后管护】县级财政部门和乡镇督促指导村级建立健全农村公益事业项目运行管护机制,村委会应当作为管护责任主体,按照“谁受益、谁使用、谁管护”原则,落实村内公益设施管护责任。坚持以政府投入与村级自筹相结合方式,从村级运转经费、集体经济收益等渠道,多方筹集落实管护资金,保障村级公益设施管理和养护需要,确保村内公益设施长期发挥效益。

第六章  资金拨付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资金拨付】项目补助资金采取预拨和清算相结合方式。项目审核批复后,各地可结合实际按不超过财政补助总额的50%预拨部分资金,也可根据农村公益事业项目实施进度拨款,依法合规加快预算执行,坚决避免因资金拨付不到位而影响项目建设。

第二十四条  【资金清算】年度批复的农村公益事业项目原则上应于当年完工报账。对验收合格的农村公益事业项目,及时办理财政资金清算。

第二十五条  【资金管理】县级财政部门加强对农村公益事业项目资金监督管理,财政补助资金实行县级报账或乡镇报账,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其中:实行乡镇报账的,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制定具体报账管理规定,并加强指导、检查,确保财政补助资金管理使用规范、高效。村级自筹资金管理和使用由各地结合实际予以明确。

第七章  基础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档案管理】县级财政部门和乡镇、村民委员会做实做细农村公益事业项目档案管理等基础工作,及时将原始资料汇总分类归档,规范管理,注意保存。

(一)项目类资料:包括村民议事会议记录、表决签字记录、筹资筹劳方案、农村公益事业项目申报批复、项目建设预决算、施工合同、过程管控、验收报告、管护协议等。

(二)资金类资料:包括资金报账审批、会计核算资料等。

(三)公示类资料:包括公开公示照片、选取同一参照物拍摄的项目建设前后对比和过程照片等。

第二十七条  【公告公示】县级财政部门及乡镇督促指导村级按照村务公开要求,对农村公益事业项目名称、建设内容、资金来源使用、筹资筹劳、实施单位、竣工验收等情况,通过村务公开栏等方式,实行全过程公开,广泛接受监督。

第二十八条  【绩效管理】县级财政部门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及时发现纠正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市(州)财政部门对县级自评结果审核汇总,形成自评结果报送财政厅。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强化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运用于农村公益事业项目预算安排。

第二十九条  【监督检查】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加强对农村公益事业项目和资金的日常监督检查,保障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项目资金安全。财政厅适时组织对农村公益事业项目资金进行重点抽查。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严肃财经纪律,深化内部控制,加强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化解农村公益事业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对各类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切实整改到位。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强化巡视巡察、审计、财会监督等结果运用,将监督检查结果与项目资金安排挂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农村公益事业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其他涉及农村公益事业项目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6月12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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