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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
2025年0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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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8282890/2025-00015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 四川省财政厅
  • 成文日期: 2025-05-16
  • 发布日期: 2025-05-20
  • 文  号: 川财规〔2025〕5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川财规〔2025〕5号

省委宣传部,四川省税务局,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现就继续减征我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归属我省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本通知自2025年5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2025年1月1日起至5月24日前,已经征收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减免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可抵减缴费人以后应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或予以退还。

                                           四川省财政厅

                                          202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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