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延长《四川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有效期的通知
川财规〔2026〕2号
省级各部门,各市(州)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各市(州)残疾人联合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21〕5号)有效期延长至2029年2月28日,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6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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