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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胡官陈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批复

四川省财政厅
2026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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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胡官陈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批复

胡官陈会计师事务所:

  你所报送的关于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申请函及附件收悉。

  根据财政部《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会〔2011〕4号),兹批准你所接受境外委托方委托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并颁发(川财会)字外所临证第4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1份,有效期为2026年1月22日至2026年7月21日。你所应当按照《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及时进行业务报备。

                                              四川省财政厅

                                              2026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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