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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政策解读

四川省财政厅
2024年0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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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财政厅对2018年印发的《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川财规〔2018〕20号,有效期即将届满)(以下简称《2018版标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以下简称《修订版标准》),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现将《修订版标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8年我厅制发了《2018版标准》,对103项行政处罚事项规范了自由裁量标准。随着近年来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和经济社会的发展,《2018版标准》与相关形势不相适应,亟需进行修订。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财政部门主要涉及政府采购、资产评估、会计监督、财政违法等四类行政处罚。《2018版标准》共梳理裁量事项103项,《修订版标准》增加至142项,增加了39项。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政府采购类裁量标准修改情况

    主要作了以下修改:一是涵盖范围更全面。增加近年来新出台部门规章规定的相关处罚,涵盖现行有效的全部处罚依据。二是考量因素更合理。增加违法行为是否可以补救或者改正等考量因素,对积极补救或者改正的未纳入行政处罚。三是数额标准更简洁。将违法行为轻重数额标准,从《2018版标准》划分档次金额的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调整为1000万元、2000万元,更符合当前的经济形势。

  (二)资产评估类裁量标准修改情况

    主要作了以下修改:一是增强可操作性。删除《2018版标准》违法情形中“初次、再次、多次”等不具备操作性的表述,修改明确为涉及违法行为的评估报告数量,以便于量化操作。二是区分危害程度。将部分主观恶性较重、社会危害程度较高的违法情形对应的处罚档次调重。

  (三)会计监督类裁量标准修改情况

    主要作了以下修改:一是合并同类规定。将《会计法》第四十五条、《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种类一致的原标准进行合并。二是完善裁量事项。新增2项裁量事项,分别是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的处罚,和单位未经批准承办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的处罚。三是调整处罚种类。《会计法》修改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将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规定的11类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处罚修改为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四是增加裁量阶次。将当事人违反会计执业准则、规则的违法行为处罚裁量阶次,由3个调整为5个,覆盖1到5倍的全部罚款幅度,并相应减轻行政处罚幅度,体现包容审慎监管要求。

  (四)财政违法行为类裁量标准修改情况

    主要作了以下修改:《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三十二条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均是规定拒绝、阻挠、拖延财政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因此将原裁量标准中的上述2项进行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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