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和省级财政支持科协事业发展相关专项资金管理,财政厅、省科协结合实际修订印发了《中央和省级财政科普科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9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为便于社会各方面了解《办法》情况,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十四五”以来,全省科协事业发展面临新形势、新变化、新任务,结合实际情况,省级财政对安排用于科协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支持范围进一步明确,确定为“科学技术普及”和“科学技术服务”两个方面,同时,把中央财政基层科普行动计划资金与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统一管理,故将专项资金更名为“中央和省级财政科普科服专项资金”,相应需修订资金管理办法。
《办法》的修订经历了起草、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等过程,共梳理汇总12条建议意见,在进行充分研究后,对合理的建议意见均予以采纳,并优化完善了相关内容。
二、修订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四)《四川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五)《四川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实施方案》(川府发〔2022〕28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6章20条,包括总则、使用范围、分配下达、资金管理、绩效监督、附则。
第一章总则,共4条。明确了制定目的和主要依据、资金定义和适用范围、职责分工、管理原则等内容。
第二章使用范围,共2条。明确了资金支持方向、禁止开支情形等内容。
第三章分配下达,共3条。明确了分配方法、分配准备、预算下达等内容。
第四章资金管理,共4条。明确了支付管理、结余结转、采购管理、资产管理等内容。
第五章绩效监督,共3条。明确了绩效管理、财会监督、责任追究等内容。
第六章附则,共4条。明确了信息公开、对下要求、解释权限和施行日期、实施期限和废止文件等内容。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