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财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结合实际修订印发了《省级财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社会各方面了解《办法》情况,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为加强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财政厅会同原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于2022年3月印发实施了《四川省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今年以来,为贯彻落实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加强财政预算绩效管理等新部署新要求,财政厅会同省市场监管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
2.《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国家“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
3.《四川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
4.《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9〕8号)。
5.《四川省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6章26条,包括总则、使用范围、分配下达、资金管理、绩效监督、附则。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总则,共4条。明确了制定的目的、主要依据、使用范围、职责分工和遵循的原则等内容。重点按照“管资金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管项目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管政策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等要求,对省级财政部门、省级主管部门、市县财政部门、市县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进行责任分工。
第二章使用范围,共2条。明确了资金支持方向、禁止开支情形等内容。专项资金支持方向主要用于支持主体培育、平台建设、区域促进和激励引导,严禁用于基本建设、在编在职人员工资性或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支出等。
第三章分配下达,共6条。明确了分配方法、预算下达等内容。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项目法和据实法三种方法分配。支持区域促进适用因素法分配,按业务因素(权重80%)、绩效因素(权重20%)计算专项资金补助金额,结合市(州)财力系数进行适当调整。支持主体培育和平台建设适用项目法分配,实行规划分配、竞争立项、特定补助。支持激励引导适用据实法分配。
第四章资金管理,共4条。明确了支付管理、结余结转、采购管理、资产管理等内容。专项资金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得调整。下达中央在川企事业单位和省级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专项资金预算形成的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使用完的结转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第五章绩效监督,共6条。明确了绩效管理、财会监督、责任追究等内容。专项资金使用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财政厅适时组织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与资金安排挂钩。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科学合理设定专项资金整体绩效目标,按规定开展绩效评估和评价。市县财政局牵头组织同级项目、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是项目绩效实施和自评的责任主体。
第六章附则,共4条。明确了信息公开、对下要求、解释权限和施行日期、实施期限和废止文件等内容。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