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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政策解读

四川省财政厅
2025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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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加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税收政策协同,财政厅、四川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财规〔2025〕7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者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二、制定背景

为促进残疾人就业,2011年财政厅牵头印发《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川财税〔2011〕48号),对符合条件的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执行以来,有效减轻了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税收负担,促进了残疾人就业。为提高政策优惠力度、完善政策管理办法,近期财政厅会同省税务局全面分析梳理前期政策执行情况,起草政策初稿,并履行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等程序,制定了《通知》。

三、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

一是明确政策优惠标准。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是明确政策管理办法。按照现行办税要求,全面实行“自行判断、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增进办税便利。参照国家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规定,结合征管实践,明确残疾人概念及在职职工总数、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等计算方式,统一全省政策执行口径。结合目前税收征管系统信息化水平,不再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单独建立减税管理台账,落实为基层减负相关要求。

三是明确政策执行期限。文件自印发起施行,有效期至2034年12月31日。2025年1月1日至本通知执行之前,对符合免征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已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可抵减其以前年度欠缴税款或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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