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近期财政厅联合四川省税务局印发《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明确政策优惠标准。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明确政策执行口径。按照现行办税要求,全面实行“自行判断、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增进办税便利。参照国家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规定并结合征管实践,明确残疾人概念及在职职工总数、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等计算方式,统一全省政策执行口径。
明确政策执行期限。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34年12月31日。2025年1月1日至本通知执行之前,对符合免征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已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可抵减其以前年度欠缴税款或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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