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同等专业水平”的认定,由职称评定部门书面推荐认定。其中,国家取消专业技术职称或资格认定的,由所属行业自律组织推荐认定。
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是指参加四川省财政厅组织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培训测试且成绩合格。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品目,未达到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工作满8年”条件,取得博士学位或者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的,可以放宽至4年;取得硕士学位或者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的,可以放宽至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