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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应当进行资产评估机构备案?
发布时间:2025-05-16 来源:资产管理处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备案,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由资产评估机构向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备案;资产评估机构的名称、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东、分支机构的名称或者负责人发生变更,以及发生机构分立、合并、转制、撤销等重大事项,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有关省级财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已完成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级财政部门予以注销备案:注销工商登记的、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主动要求注销备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