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印发《省级财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财建〔2025〕256号
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财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9〕8号)等有关规定,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厅、科技厅修订了《省级财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2025年12月15日
省级财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财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9〕8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孵化培育、提升发展能力、技术转移转化、优化发展环境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厅、科技厅共同管理。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厅、科技厅、市县财政部门、市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县科技主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负责按照“管资金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管项目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管政策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等要求分工做好专项资金管理。
(一)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审核经济和信息化厅、科技厅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是否符合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是否符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办理资金预算下达,牵头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
(二)经济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负责牵头组织项目申报,收集审核基础数据,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财政厅按程序报批;督促指导本级资金使用单位和市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县科技主管部门做好项目实施、预算执行、预算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
(三)市县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细化分配下达,配合同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科技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申报,及时足额拨付资金,牵头组织实施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
(四)市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县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级项目库管理、项目审核申报、基础数据报送,指导资金使用单位管好用好资金和规范项目实施,具体实施本地区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
(五)资金使用单位。负责如实申报项目,具体组织项目实施,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加强内控管理,做好项目财务管理,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主动接受监督,严格落实整改等;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有效性负责。
第四条 专项资金按照“政策引导、依法合规、突出重点、强化绩效”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支持中小企业孵化培育。引导和鼓励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聚焦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孵化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挥省级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撬动作用,带动社会资本投早、投小、投硬科技。
(二)支持中小企业提升发展能力。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提升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能力;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持续进行技术迭代和产品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支持企业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支持开展优质企业梯度培育和工业小微企业升规培育等。
(三)支持中小企业技术转移转化。提升国家统一技术交易服务平台区域节点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能力,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依托区域节点安全便捷开展技术要素登记、估值、挂牌、交易、结算;提升“线上科创通+线下科创岛”市场化服务能力,支持科创通、科创岛服务及引育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壮大,提升其技术转移转化能力。
(四)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支持市(州)组织开展公益性服务活动;支持创建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基地),支持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汇聚企业发展要素资源和提升集群治理服务能力;降低中小企业融资发展、上市培育服务等支出成本,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支持推动贯彻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
(五)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相关费用,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各级财政部门会同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科技主管部门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专项资金,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不得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
第三章 分配下达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项目法、因素法和据实法进行分配管理。
(一)项目法。适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支持科创通、科创岛服务及引育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升技术转移转化能力,支持创建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基地),支持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能力提升等方面。按照“竞争立项、择优扶持”的原则,由经济和信息化厅、科技厅按规定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公示,确定拟支持项目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财政厅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因素法。适用于支持市(州)开展公益性服务活动等。选取服务覆盖规模、服务成效、重点服务任务完成情况、省市协同联动能力、相关绩效评价结果5项因素,分别按照30%、25%、20%、5%、20%权重测算专项资金分配金额。经济和信息化厅商财政厅细化具体分配因素及相应权重,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财政厅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据实法。适用于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省级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出资、支持企业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工业小微企业升规培育、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依托国家统一技术交易服务平台区域节点开展技术要素交易结算、降低中小企业支出成本等方面。由经济和信息化厅、科技厅依据相关政策确定的补助范围和标准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财政厅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八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科技厅应于当年10月底前发布下一年度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申报主体、申报材料要求、申报程序等事项,做好专项资金分配前期准备工作。
第九条 预算下达包括提前下达和正式下达。资金下达文件由财政厅会同经济和信息化厅、科技厅印发,应当明确专项资金名称、用途、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资金管理要求、资金分配明细和绩效目标等。市县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下达专项预算和绩效目标。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专项资金支付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纳入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管理,按规定办理用款计划申请、资金支付、收支对账等。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及时清理盘活结转结余资金。对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使用完的结转资金,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依法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禁止拆分项目规避政府采购。禁止超预算、无预算开展政府采购。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第十三条 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科技主管部门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可结合《四川省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认真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购买服务项目,应当同步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坚持先安排预算、后购买服务,不得将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作为增加单位财政支出预算的依据。严禁将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或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严禁将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严禁将工程、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纳入政府购买服务;严禁借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融资举债。
第五章 绩效和监督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经济和信息化厅、科技厅科学合理设定专项资金整体绩效目标,按规定开展绩效评估,加强绩效目标实现程度、预算执行进度及两者匹配情况的跟踪监控,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健全结果应用和问题整改机制,加强对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财政厅适时组织重点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应用于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对下分配。市县经济和信息化、科技主管部门及资金使用单位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专项资金区域和具体项目绩效目标,动态实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自评。市县财政部门牵头组织同级项目、资金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科技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严格落实财会监督责任,严肃财经纪律,深化内部控制,加强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化解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隐患;要自觉接受巡视巡察、审计监督和财会监督等监督检查,对在各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切实整改到位;要强化巡视巡察、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等结果应用,将监督检查结果与资金安排挂钩。
第十六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弄虚作假、挤占挪用、套取骗取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中小企业是指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属于中型、小型和微型的企业。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分配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公开,涉密项目除外。
第十九条 中央财政下达省级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需进行二次分配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市县财政部门、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科技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5日施行,有效期5年。《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建〔2019〕3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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