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 / 其他文件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民政厅
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财政民政事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
2025年04月23日
信息来源:
【字体:
【打印文本】
  • 索 引 号 : 008282890/2025-00007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民政厅
  • 成文日期: 2025-03-26
  • 发布日期: 2025-04-23
  • 文  号: 川财社〔2025〕19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民政厅
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财政民政事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财社〔2025〕19号

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民政局:

为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民政事业补助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厅、民政厅研究修订了《中央和省级财政民政事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民政厅

                      2025年3月26日


中央和省级财政民政事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民政事业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彩票管理条例》《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24〕55号)等法律法规和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用于补助服务儿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社会福利项目,以及其他社会公益项目的资金。补助资金通过统筹整合中央和省级财政彩票公益金、省级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安排。

第三条  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省级民政部门、市县财政部门、市县民政部门、资金使用单位按照“管资金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管项目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管政策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等要求分工管理。

(一)省级财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商省级民政部门确定年度支持方向、支持重点、支持方式;会同省级民政部门制定项目审核原则;审核省级民政部门提出的补助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是否符合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是否符合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办理资金预算下达,牵头组织实施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

(二)省级民政部门。负责会同省级财政部门确定年度支持方向、支持重点、支持方式,负责提出年度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按程序报批;牵头制定项目审核原则,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基础数据收集审核;对项目建设、补助资金预算执行进行指导,开展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

(三)市县财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细化分配下达,配合同级民政部门做好项目申报,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及时拨付资金,牵头组织本地区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

(四)市县民政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负责做好项目申报、审核和基础数据报送,加强项目管理,牵头实施预算执行、监管和具体绩效管理等。

(五)资金使用单位。负责如实申报项目,具体组织项目实施,严格执行补助资金预算,做好财务管理工作,加强内控管理,实施绩效自评,主动接受监督,严格落实整改等。

第四条  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坚持“依法合规、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强化监督”原则。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补助资金用于儿童福利、残疾人福利、社会公益等方面。

(一)儿童福利。用于儿童福利服务机构(包含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建设、维修改造及设施设备购置,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境儿童、留守儿童、流动儿童等群体关爱服务保障等。

(二)残疾人福利。用于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建设、维修改造及设施设备购置,民政直属康复辅助器具机构设施设备配置,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向残疾人提供康复辅具配置、托养照护、关爱帮扶服务等。

(三)社会公益。用于慈善事业、殡葬事业、婚俗事业、公益性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等公益事业发展。

(四)其他符合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定的民政事业发展支出。

第六条  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发行宗旨。各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范围使用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营利活动以及其他不符合规定用途的支出,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第三章  分配下达

第七条  补助资金根据各类支出方向特性,采取据实法、因素法和项目法分配。其中:

(一)据实法。适用于儿童福利、残疾人福利、社会公益中补助至个人的项目,根据政策规定的补助对象、补助标准、结余情况等计算分配。

(二)因素法。适用于儿童福利、残疾人福利、社会公益中提供普惠性的服务类项目,选取保障对象数量,按100%权重,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绩效管理因素等测算分配。因素选取、权重设置可根据年度工作重点调整。分配因素中的对象数量等数据原则上选取民政统计数据。

在使用据实法、因素法分配资金时,省级民政部门应收集资金分配所需基础数据,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省级财政部门对省级民政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进行复核;省级民政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项目法。用于除据实法、因素法外的其余项目,实行竞争立项、规划分配,具体如下:

1.竞争立项。包括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改革创新类项目,以及国家试点项目需我省同步支持部分,在参与竞争的备选项目中通过评审方式选择确定符合竞争立项条件、预期绩效最优项目进行补助。

省级民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联合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和资金申请;市县民政部门、市县财政部门联合向省级民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申报方案及相关材料;省级民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制定项目评审原则,通过竞争立项方式确定备选项目名单,根据项目筛选结果和预算安排额度,提出年度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

2.规划分配。除竞争立项方式外的其余项目,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审定通过的规划计划,以及部门(行业)重大规划计划中明确的年度计划或者任务进行分配。

由省级民政部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审定通过的规划计划,以及部门(行业)重大规划计划,拟定项目年度计划,并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明确范围、对象、标准等补助政策,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八条  各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做好补助资金分配前期工作,收集梳理资金分配所需数据和信息,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对所提供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省级民政部门应严格执行省级财政性资金管理决策程序有关规定。

第十条  补助资金预算下达包括提前下达、正式下达。

(一)提前下达。按照预算管理规定,补助资金实行预算指标提前下达制度,在收到中央财政提前下达预算30日内,将下一年度中央补助资金提前下达市县;同时,省级补助资金按照一般不低于当年执行数的一定比例提前下达市县。市(州)财政同步实行预算指标提前下达制度,收到上级财政提前下达预算指标后,按规定下达至所辖非扩权县(市、区)。

(二)正式下达。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省级财政在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于30日内下达各市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于60日内下达各市县。

资金文件由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共同印发,应载明补助资金名称、用途、转移性收入科目、支出功能科目、资金管理要求、资金分配明细,并同步下达补助资金绩效目标。提前下达应在预算年度开始前完成,正式下达应在补助资金履行分配决策程序后按规定办理。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相关规定执行,纳入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管理,按规定办理用款计划申请、资金支付、收支对账等。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结余按照结余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禁止拆分项目规避政府采购。禁止超预算、无预算开展政府采购。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涉及政府购买服务的,应当按照《四川省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其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购买服务项目,应当同步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严禁将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或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严禁将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严禁将工程、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纳入政府购买服务;严禁借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融资举债。

第十四条  使用补助资金投资基本建设形成的资产,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并及时完成国有资产登记。使用补助资金购置的家具和用具类、设备类等属于固定资产的,应严格按照国家固定资产管理规定执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章  绩效监督

第十五条  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省级民政部门科学合理设定补助资金绩效目标,按规定开展绩效评估,加强项目绩效运行动态监控,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健全问题整改机制,加强对下绩效管理指导。省级财政部门适时组织重点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应用于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和对下分配。市县民政部门及资金使用单位应按规定科学合理细化绩效目标、设定具体项目绩效目标,动态实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自评。市县财政部门牵头组织同级项目、资金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要严格落实财会监督责任,严肃财经纪律,深化内部控制,加强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化解补助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隐患。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审计监督和财会监督等监督检查,对在各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任单位要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切实整改到位。强化结果应用,将监督检查结果与资金安排挂钩。

第十七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补助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弄虚作假、挤占挪用、套取骗取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外,补助资金分配结果应当在资金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通过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基本设施建设、设备或社会公益活动等,应当以显著方式表明福彩公益金资助标识。

第二十条  中央资金管理使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市县财政部门、市县民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19年印发的《四川省省级财政民政事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