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财罚〔2025〕18号
当事人:杨友全(执业证书编号:510101161424 )
地址:成都市彭州市天彭镇东北市街80号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查明,你签字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以下问题:
川日新会审〔2024〕42号审计报告。货币资金方面,存在未获取该资金存在性的充分、适当支撑资料等问题。应收账款方面,存在未取得相关重要合同及业务单据进行检查等问题。预付账款方面,存在未说明预付账款的性质及挂账预付账款的合理性等问题。存货方面,存在未执行减值测试程序等问题。固定资产方面,存在未对本期折旧和累计折旧执行测算复核程序等问题。无形资产方面,存在未执行摊销测算复核程序等问题。应付账款方面,存在未检查应付账款相关的合同、发票等业务资料等问题。预收账款方面,存在未函证也未说明不函证的原因、未执行替代程序等问题。应交税费方面,存在未检查税费的计提、缴纳情况等问题。其他应付款方面,存在未说明款项性质和挂账理由等问题。营业收入方面,存在未执行截止性测试等问题。营业成本方面,存在未结合收入进行配比性检查成本确认的合理性获取支持性证据等问题。销售费用方面,存在未与相关科目勾稽核对等问题。管理费用方面,存在未执行截止性测试程序等问题。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的规定。
依据上述事实,本机关认定你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签字出具了川日新会审〔2024〕42号共1份审计报告。
上述事实,有征求意见稿、检查工作底稿及相关附件、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七十条第一款“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1个月至1年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和《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川财规〔2023〕12号)“注册会计师违反《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累计出具1-2份审计报告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改正,并决定对你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202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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