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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财罚〔2025〕31号

四川省财政厅
2025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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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财罚〔2025〕31号

当事人:胡为民(执业证书编号:510100240442)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玉沙路157号玉沙综合楼7楼1-0-8号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查明,你签字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以下问题:

川融审验字〔2023〕第158号审计报告。银行存款方面,存在未执行截止测试程序等问题。存货方面,存在未执行存货与营业成本的勾稽复核程序等问题。其他应收款方面,存在未执行坏账测试程序等问题。其他流动资产方面,存在对其他流动资产在财务报告中的列报是否恰当未予以关注等问题。投资性房地产方面,存在未获取管理层或者董事会会议纪要以核实资产出租是否经过适当授权等问题。其他应付款方面,存在对款项性质未执行检查核对程序等问题。其他流动负债方面,存在对与其他流动负债相关的合同协议未执行检查核对程序等问题。营业收入方面,存在未结合合同检查被审计单位收入确认方法并获取支持性证据等问题。营业成本方面,存在未执行营业成本截止测试等问题。现金流量表执行审计程序等问题。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的规定。

依据上述事实,本机关认定你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签字出具了川融审验字〔2023〕第158号审计报告共1份审计报告。

上述事实,有征求意见稿、检查工作底稿及相关附件、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七十条第一款“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1个月至1年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和《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川财规〔2023〕12号)“注册会计师违反《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累计出具1-2份审计报告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改正,并决定对你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202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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