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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财罚〔2025〕35号

四川省财政厅
2025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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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财罚〔2025〕35号

当事人:杨芹(执业证书编号:510100393085)

地址:成都市锦江区时代8号17楼1710号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查明,你签字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以下问题:

川永同年审字〔2023〕第G030号审计报告。预收账款方面,存在未函证也未说明不函证的原因、未执行替代程序等问题。应付职工薪酬方面,存在未对本期发生额执行检查复核程序等问题。其他应付款方面,存在未检查其他应付款相关的合同等问题。营业收入方面,存在未关注月度毛利分析表中毛利为负数的原因及合理性等问题。管理费用方面,存在未与相关科目勾稽核对等问题。研发费用方面,存在未将研发人员花名册与项目立项申请表中研发人员比较等问题。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的规定。

依据上述事实,本机关认定你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签字出具了川永同年审字〔2023〕第G030号共1份审计报告。

上述事实,有征求意见函及反馈意见、检查工作底稿及相关附件、当事人签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七十条第一款“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1个月至1年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和《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川财规〔2023〕12号)“注册会计师违反《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累计出具1-2份审计报告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改正,并决定对你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2025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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