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四川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马超(川财罚〔2025〕62号)

四川省财政厅
2025年07月29日
【字体:
【打印文本】

四川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财罚〔2025〕62号

当事人:马超

地址:成都高新区天府二街166号3-2320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查明,你签字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以下问题:

同兴旺审字〔2023〕第GQ22-0519号审计报告。仅获取了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2022年度末银行对账单、2022年度明细账以及2022年度部分记账凭证复印件有关资料,未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未执行审计程序。

同兴旺审字(2023)第NB22-0512号审计报告。货币资金方面,存在未执行凭证检查程序等问题。固定资产方面,存在未执行固定资产监盘或抽盘、折旧计算检查、凭证抽查程序等问题。收入、业务活动成本方面,存在未执行截止测试程序等问题。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的规定。

依据上述事实,本机关认定你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签字出具了同兴旺审字〔2023〕第GQ22-0519号审计报告、同兴旺审字(2023)第NB22-0512号审计报告共2份审计报告。

上述事实,有征求意见函及反馈意见、检查工作底稿及相关附件、当事人签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七十条第一款“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1个月至1年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和《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川财规〔2023〕12号)“注册会计师违反《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累计出具1-2份审计报告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改正,并决定对你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2025年7月28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