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宜宾开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地址):宜宾市翠屏区拱星亍24号底层7号
二、基本情况
经调查,宜宾开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在罪犯空气能热水器(二次)(N5100012024000833)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行为。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通知》(财法〔2013〕1号)第十二条、《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川财规〔2023〕12号)第十二条规定,决定对宜宾开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9676.42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没收违法所得18830.90元。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2026年4月13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