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
关于印发《省级财政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财规〔2025〕6号
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财政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省级财政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5年5月16日
省级财政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财政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9〕8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委办〔2023〕16号)等法律法规和预算管理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省文化旅游事业和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财政厅、文化和旅游厅、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市县两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按照“管资金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管项目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管政策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等要求分工做好专项资金管理。
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对文化和旅游厅拟定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进行审核,办理资金预算下达,牵头组织实施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
文化和旅游厅负责牵头组织项目申报,收集审核基础数据,拟定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财政厅按程序报批,督促指导市县做好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管理,开展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
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细化分配下达,配合同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申报,及时拨付资金,牵头组织实施本地区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
市县两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市县项目储备、筛选、申报、监管和验收,指导资金使用单位管好用好资金、规范项目实施,具体组织开展本地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
资金使用单位负责如实申报项目,具体组织项目实施,严格执行资金预算,加强内控管理,做好项目财务管理,实施绩效管理,主动接受监督,严格落实整改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遵循“省级引导、突出重点、择优扶持、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文化强省旅游强省的决策部署,用于支持文化旅游领域事业和产业发展。现阶段支持方向主要包括:
(一)支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提升。改善公共文化场馆设施设备,实施公益性演出、展览等惠民工程,培养培训文旅行业人才,制定文旅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标准,规范文旅市场秩序。开展文化旅游宣传、对外文化交流传播、群众文化活动等。
(二)支持文化艺术事业繁荣发展。支持舞台艺术、美术等文艺作品和重点剧目中期创作、提升、展演,为培育重大文艺精品奠定基础;支持举办艺术类赛演活动和优秀艺术作品展演活动,戏曲名家工作室,扶持文艺院团能力提升和艺术创作等。
(三)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支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实施传统工艺振兴计划,支持传统工艺工作站建设;开展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记录补助及研修培训;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展示、传播普及,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体系建设等。
(四)支持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改善旅游服务设施设备,支持四川文旅品牌打造和宣传推广,实施国家AAAA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和省级旅游度假区、生态旅游区提质扩容项目,打造特色乡村旅游目的地;实施入境游激励;支持音乐产业和音乐平台建设;开展文旅促投资促消费新场景打造及相关活动,鼓励各地发放文旅消费券;出资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推动文化、旅游与其他领域资源融合发展,丰富文旅产品供给等。
(五)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支持文化旅游事业和产业发展的事项。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征地拆迁、基本建设,不得违规用于楼堂馆所建设,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工资及津补贴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分配下达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用项目法和据实法分配。
(一)项目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提升中的改善公共文化场馆设施设备,文化艺术事业繁荣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中的代表性项目、传统工艺工作站、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展示活动,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中的四川文旅品牌打造和宣传推广、文旅促投资促消费新场景打造及相关活动等,采用项目法分配。通过发布项目申报指南、专家评审、部门审核等程序,对符合竞争立项条件的项目择优补助。
(二)据实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提升中的公益惠民演出、公益性展览、文化旅游宣传、对外文化交流传播、群众文化活动、文旅行业人才培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传承人研修培训、代表性传承记录及补助,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中的出资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入境游激励、文旅专项消费券等,按政策规定的补助范围和标准据实分配。
第八条 每年10月底前,文化和旅游厅会同财政厅联合发布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通知,明确项目申报主体、申报材料要求和申报程序等事项,组织开展项目申报。
第九条 各市(州)文化和旅游、财政部门按要求将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申报材料审核汇总报文化和旅游厅、财政厅,省级单位直接报文化和旅游厅。
第十条 文化和旅游厅根据文化和旅游发展年度工作任务和项目评审情况,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财政厅按照省级财政性资金管理决策程序有关规定报批。审批完成后,财政厅及时下达资金并抄送省人大预算委、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
第十一条 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专项资金预算后,应会同同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分解下达,提出明确的资金管理和使用要求。
第十二条 市县两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区域内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加强项目及资金统筹,优先安排前期准备条件成熟的项目,防止项目分散,避免资金重复交叉安排。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支付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纳入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管理,按规定办理用款计划申请、资金支付、收支对账等。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资金按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禁止拆分项目规避政府采购,不得超预算、无预算开展政府采购。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预留采购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涉及政府购买服务的,应当结合《四川省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认真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购买服务项目,应当同步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坚持先安排预算、后购买服务,不得将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作为增加单位财政支出预算的依据。严禁将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或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严禁将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严禁将工程、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纳入政府购买服务;严禁借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融资举债。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支出应执行国家和省级有关财政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第十九条 市县两级财政部门、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在分配专项资金时,应督促资金使用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内容执行。
第五章 绩效监督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各部门(单位)切实履行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文化和旅游厅科学合理设定专项资金整体绩效目标,按规定开展绩效评估,加强绩效目标实现程度、预算执行进度及两者匹配情况的跟踪监控,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健全结果应用和问题整改机制,加强对下绩效管理指导。财政厅适时组织重点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
市县两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及资金使用单位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专项资金区域和具体项目绩效目标,动态实施绩效运行监控,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市县两级财政部门牵头组织本级项目、资金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县两级财政部门、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要严格落实财会监督责任,严肃财经纪律,深化内部控制,加强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化解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隐患。要自觉接受巡视巡察、审计监督和财会监督等监督检查,对在各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切实整改到位。要强化巡视巡察、审计、财会监督等结果应用,将监督检查结果与资金安排挂钩。
第二十二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弄虚作假、挤占挪用、套取骗取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除涉密信息外,资金分配结果应当按照政府预算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资金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各地财政部门、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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