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管理,财政厅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负面积分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去年10月,财政厅印发《关于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提出探索建立会计师事务所负面积分制度,要求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过程中发生的不正当情形,合理设置负面积分事项和积分标准,实施动态负面积分管理,对积分达到预警线的事务所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促进公平竞争和依法合规发展。为贯彻落实有关文件精神,财政厅通过座谈交流、专题讨论、广泛征求意见等方式,研究制定了《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制定《管理办法》的主要依据是《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关于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川财规〔2024〕8号)等。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4章16条。分别为总则(4条)、实施细则(4条)、结果运用(4条)、附则(4条)。其中:
(一)总则。明确会计师事务所负面积分制管理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工作机制等内容,保障积分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二)实施细则。明确负面积分的记分事项(包括行业惩戒、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投诉举报等8类),以及记分标准、记分方式和记分周期等内容,确保积分管理的可操作性和准确性。
(三)结果运用。明确在定期开展负面积分统计、分析的基础上,将事务所负面积分情况进行公开公示,同时按照动态管理原则,对积分达到5分及以上的事务所进一步加强监管,采取书面提醒等措施。
(四)附则。明确对相关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以及办法转致条款和施行时间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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