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石油天然气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财政厅、四川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四川省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川财规〔2025〕11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依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9〕8号)规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油气田企业,其增值税的计算缴纳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和税务部门确定。
二、制定过程
财政厅、四川省税务局全面梳理评估现行油气田增值税征收管理政策,赴重点企业开展实地调研,会商起草初稿,依法履行公开征求意见等各项程序,形成《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
(一)适用范围。按照财税〔2009〕8号文件明确的适用范围执行。央地页岩气合资公司仍按四川省页岩气开发税收征缴有关规定执行。
(二)增值税计算缴纳方式。参照央地页岩气合资公司和有关油气田分公司现行增值税征收管理规定,为体现资源地受益的原则,采取“按月资源地预缴、年终机构所在地清算”的方式。
(三)具体计算缴纳办法。一是参照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分配比例,明确应纳税款总体按照资源地和机构所在地98%:2%比例分配。二是按照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现行预征率推广明确全省油气田企业预征率。三是明确清算办法及补缴税款具体分配方式。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