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财农〔2024〕94号
有关市(州)、扩权县财政局、农业(农牧)农村局、发展改革委(局)、民族宗教委(局)、林草局:
为提高预算完整性,加快支出进度,经研究,现提前下达市(州)、扩权县(市)2025年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指标如数(详见附件)。该项指标收入列2025年“1100231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130599其他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支出”科目。上述指标待2025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使用,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资金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农〔2021〕36号)、《关于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川财农〔2022〕61号)、《关于<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川财农〔2023〕26号)、《关于加强衔接资金使用管理促进脱贫地区和脱贫人口增收的意见》(川财农〔2024〕61号)等规定,切实管好用好资金,建立健全项目库,夯实项目前期工作,加快资金下达和支出进度,优先使用列支中央衔接资金,对项目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二、突出支持重点。严格按照财政衔接资金使用范围,优先支持联农带农产业发展,充分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引领带动作用,健全完善利益联结机制,促进脱贫群众增收。各任务方向资金(以工代赈任务除外)用于产业发展的资金规模占比原则上均不得低于下达你地中央资金的60%、省级资金的50%。
三、及时分解下达。涉及对下二次分配的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严格按照《预算法》规定,30日内分解下达资金,并报财政厅备案。分配资金时,加大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特别是25个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倾斜力度,符合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单独给予定额补助,也可在因素法分配时适当调高重点帮扶县的困难系数权重、补助系数等,确保中央和省级倾斜支持重点帮扶县的要求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四、依规统筹整合。脱贫县严格按照财政厅等11部门《关于优化调整脱贫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政策的通知》(川财农〔2024〕14号)规定,扎实做好整合方案编制、审定和报备,依法依规开展统筹整合。
五、加强执行监督。本次下达的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资金列入转移支付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各地要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及时接收登录预算指标,保持“追踪”标识不变,将资金分解落实到单位和具体项目时,对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资金,又包含地方对应安排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和登录预算指标。各地要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转移支付监控模块,加强日常监管,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附件: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分配表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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